9.99 Gilteritinib
重點整理
- 章節
- 第 9 節 抗癌瘤藥物。
- 修訂日期
-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15/8/1;本節原文共標註 3 個修訂日期。
- 本節規範
- Gilteritinib。
- 事前審查
- 本節原文載有事前審查規定(適用範圍見原文)。
原文
9.99.Gilteritinib(如 Xospata):(112/6/1、113/6/1、115/8/1)
1.限單獨使用於具有 FLT3突變的復發性或難治性急性骨髓性白血病(R/R AML),限用
於(112/6/1、115/8/1):
(1)計畫進行造血幹細胞移植的成年病人,限移植前使用,每位病人限給付6療程。病
患須至少接受過一次含 anthracycline 藥物的化學治療。
(2)移植後的維持治療,病人移植前需曾使用 gilteritinib 至少1個療程,移植後30天
內未發生疾病惡化,且至少達到複合完全緩解(Composite CR)方可繼續申請使
用。(115/8/1)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為3個療程,每個療程為1個月,申請劑量以每
日120mg為上限:(112/6/1、115/8/1)
(1)移植前使用之病人需檢附
I.初次申請:
i.相關病歷資料。
ii.完整之造血幹細胞移植計畫,並詳細記載確認捐贈者名單及移植前調適治
療等資料。需由具訓練血液及骨髓移植醫師能力之醫院申請,並由完成血
液及骨髓移植訓練之醫師確認移植計畫。
iii.染色體檢驗報告,若為 unfavorable karyotype(包含 complex
karyotype、-5、-5q、 -7、-7q、除 t(9;11)外的11q23 abnormalities、
inv(3)、(3;3)、t(6;9)以及 t(9;22)等) 則不予給付。
II.申請續用次3個療程時須檢附達到 PR、Cri 或 CR 的證明方可續用。
(112/6/1、115/8/1)
(2)移植後使用於維持治療之病人需檢附:(115/8/1)
I.初次申請:
i.相關病理與病歷資料。
ii.使用 gilteritinib 的用藥紀錄。
II.申請續用:
i.療效評估資料證明無疾病復發。
ii.3個月內微量殘留病灶(MRD)檢驗報告,若 MRD 檢驗結果為陽性者,得繼續
使用;若 MRD 結果為陰性者,得續用並再觀察3個療程,如再次評估 MRD
檢驗結果仍為陰性,則停止使用。
3.檢附之 FLT3突變檢測結果報告,需符合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之通則十二。
(113/6/1)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原文標註的修訂日期(3 個)
115/8/1113/6/1112/6/1
本節規範的藥品(1)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9.99 節規範什麼?
第 9.99 節「Gilteritinib」屬第 9 節 抗癌瘤藥物,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15/8/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第 9.99 節適用哪些藥?
本節規範的成分:Gilteritinib。
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