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8 Bortezomib
重點整理
- 章節
- 第 9 節 抗癌瘤藥物。
- 修訂日期
-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12/4/1;本節原文共標註 11 個修訂日期。
- 本節規範
- Bortezomib。
- 事前審查
- 本節原文載有事前審查規定(適用範圍見原文)。
原文
9.28.Bortezomib(如 Velcade):(96/6/1、98/2/1、99/3/1、99/9/1、100/10/1、
101/6/1、105/5/1、109/4/1、109/6/1、111/1/1、112/4/1)附表九之三
限用於
1.合併其他癌症治療藥品使用於多發性骨髓瘤病人:(99/3/1、100/10/1、101/6/1、
109/4/1、109/6/1、111/1/1、112/4/1)
(1) 每人終生以16個療程為上限。(99/9/1、109/4/1、109/6/1、111/1/1、
112/4/1)
(2)需經事前申請後使用,每次申請4個療程。 (101/6/1)
(3) 開始治療時病患須同時符合下列I.與II.的條件: (112/4/1)
I.骨髓漿細胞(plasma cells)比例≧10%,或是經切片確認且有≧1顆的
plasmacytoma。
II.出現下列任一臨床症狀:
i.腎功能不全:serum creatinine>2.0mg/dL 或 estimated GFR (eGFR)<40
ml/min,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ii.高血鈣(corrected serum calcium>11.0 mg/dL 或 2.75 mmol/L)。
iii.貧血(Hemoglobin<10 gm/dL 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iv.影像檢查確認之 osteolytic bone lesion(s)。
v.骨髓漿細胞(plasma cells)比例≧60%。
vi.Serum free light-chain ratio≧100。
(4)使用4個療程後,必須確定藥物使用後 paraprotein (M-protein)未上升 (即表示
為 response 或 stable status),或對部分 non-secretory type MM 病人以骨髓
檢查 plasma cell 之比率為療效依據,方可繼續使用。 (101/6/1、109/4/1)
(5)若病患於前線療程符合前項規定(4)之療效而醫師決定可暫時停藥,則後續療程
可保留,於疾病復發時,再行申請使用。 (101/6/1、109/4/1)
(6) 112年3月31日以前已核定用藥之病人,得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至總療程上限
(即終生16個療程)或使用期間發生疾病惡化為止。 (112/4/1)
2.被套細胞淋巴瘤(Mantle Cell Lymphoma, MCL)病人:(98/2/1、105/5/1)
(1)每人以8個療程為上限。(99/9/1)
(2)每日最大劑量1.5mg/m2/day;每個療程第1,4,8,11日給藥。
(3)第一線使用過復發者,不得申請再次使用。(105/5/1)
(4)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原文標註的修訂日期(11 個)
112/4/1111/1/1109/6/1109/4/1105/5/1101/6/1100/10/199/9/199/3/198/2/196/6/1
本節規範的藥品(1)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9.28 節規範什麼?
第 9.28 節「Bortezomib」屬第 9 節 抗癌瘤藥物,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12/4/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第 9.28 節適用哪些藥?
本節規範的成分:Bortezomib。
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