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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 Imatinib

資料截至

重點整理

章節
第 9 節 抗癌瘤藥物。
修訂日期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13/6/1;本節原文共標註 7 個修訂日期。
本節規範
Imatinib。
相關藥品
另有 1 種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
事前審查
本節原文載有事前審查規定(適用範圍見原文)。

原文

9.22.Imatinib(如 Glivec):(91/5/1、93/7/1、97/8/1、99/6/1、100/2/1、102/9/1、 113/6/1)附表九之八 限用於 1.治療正值急性轉化期(blast crisis)、加速期或經 ALPHA-干擾素治療無效之慢性期 的慢性骨髓性白血病(CML)患者使用。 2.用於治療初期診斷為慢性骨髓性白血病(CML)的病人。 3.惡性胃腸道基質瘤(GIST): (1)治療成年人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的惡性胃腸道基質瘤。 (2)作為成人胃腸道基質瘤完全切除後之術後輔助治療,符合下列一項條件可使用3 年,須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100/2/1、102/9/1) A.腫瘤大於10公分。 B.有絲分裂指數>10/50 HPF(high power field)。 C.腫瘤大於5公分且有絲分裂指數>5/50 HPF(high power field)。 D.腫瘤破裂。 4.治療初診斷為費城染色體陽性急性淋巴性白血病(Ph+ALL)且併用化療之成年人。 (99/6/1) 5.未曾使用imatinib 治療之成人復發性或難治性費城染色體陽性急性淋巴性白血病 (Ph+ALL)之單一療法。(99/6/1) 6.下列適應症患者必須在第一線的藥物如 hydroxyurea; corticosteroid 等無效後, 經事前審查核准才可使用,且每6個月需重新申請審查。(99/6/1) (1)治療患有與血小板衍生生長因子受體(PDGFR)基因重組相關之骨髓發育不全症候 群(MDS)/骨髓增生性疾病(MPD)之成人。 (2)治療嗜伊紅性白血球增加症候群(HES)與/或慢性嗜伊紅性白血病(CEL)且有血小板 衍生生長因子受體(PDGFR)基因重組之成人患者,且存在器官侵犯証據者。 7.治療患有無法手術切除、復發性或轉移性且有血小板衍生生長因子受體(PDGFR)基因 重組之隆突性皮膚纖維肉瘤(DFSP)之成人患者。(99/6/1) 8.1~7項規定內之疾病診斷或追蹤若需依據基因檢測報告,則需符合全民健康保險藥品 給付規定之通則十二。(113/6/1)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原文標註的修訂日期(7 個)

113/6/1102/9/1100/2/199/6/197/8/193/7/191/5/1

本節規範的藥品(1)

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1)

這些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本節點名、類別規定涵蓋,或條文提到須併用/不得併用。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9.22 節規範什麼?

第 9.22 節「Imatinib」屬第 9 節 抗癌瘤藥物,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13/6/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第 9.22 節適用哪些藥?

本節規範的成分:Imatinib。另有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列在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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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