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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1 Plerixafor

資料截至

重點整理

章節
第 8 節 免疫製劑;上層節 8.2。
修訂日期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06/10/1;本節原文共標註 2 個修訂日期。
本節規範
Plerixafor。

原文

8.2.11.Plerixafor (如 Mozobil):(102/12/1、106/10/1) 1.限用於須施行自體移植之非何杰金氏淋巴瘤或多發性骨髓瘤的病患,但驅動不佳 者。為至少使用一療程之 G-CSF 合併化學治療的幹細胞驅動治療,收集數量每公斤 體重CD34+細胞少於2百萬個才可申請使用。 2.原則上使用不超過2天(106/10/1)。 3.使用第2天應確實計算療程中已收集之 CD34+細胞總數,若仍未達每公斤體重2百萬個 CD34+細胞,方得再使用1天。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原文標註的修訂日期(2 個)

106/10/1102/12/1

本節規範的藥品(1)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8.2.11 節規範什麼?

第 8.2.11 節「Plerixafor」屬第 8 節 免疫製劑,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06/10/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第 8.2.11 節適用哪些藥?

本節規範的成分:Plerixaf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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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