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9 Dupilumab(呼吸道藥物)
重點整理
- 章節
- 第 6 節 呼吸道藥物;上層節 6.2。
- 修訂日期
-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13/2/1。
- 本節規範
- Dupilumab。
- 相關藥品
- 另有 1 種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
- 事前審查
- 本節原文載有事前審查規定(適用範圍見原文)。
原文
6.2.9.Dupilumab (如 Dupixent):(113/2/1)
1.限用於嗜伊紅性(嗜酸性)白血球表現型的嚴重氣喘且控制不良(severe refractory
eosinophilic asthma)之12歲以上病人,且需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1)須經胸腔專科或過敏免疫或兒科專科醫師診斷。
(2)投藥前12個月內的血中嗜伊紅性(嗜酸性)白血球≧300 cells/mcL。
(3)病人已使用最適切的標準療法。
(4)18歲以上病人過去6個月、12歲以上至未滿18歲過去1至3個月,持續使用口服類
固醇 prednisolone 每天至少5mg 或等價當量(equivalence)。
(5)過去12個月內有2次或2次以上因氣喘急性惡化而需要使用全身性類固醇,且其
中至少一次是因為氣喘惡化而需急診或住院治療。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3.使用頻率:
(1)口服皮質類固醇依賴型的氣喘,或合併有中度至重度異位性皮膚炎,或合併有
慢性鼻竇炎合併鼻息肉:起始劑量為600 mg(300 mg 注射兩劑),接著以300 mg
每2週注射一次。
(2)其他病人為起始劑量為400 mg(200 mg 注射兩劑),接著以200 mg 每2週注射一
次。
4.使用32週後進行評估,與未使用前比較,若「惡化」情形減少,方可繼續使用。
5.不得併用其他治療氣喘之生物製劑。
備註:
1. 「惡化」的定義為必須使用口服/全身性類固醇治療、或住院治療、或送急診治療
的氣喘惡化現象。
2. 「最適切的標準療法」係指符合 GINA 治療指引 Step 5之規範。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本節規範的藥品(1)
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1)
這些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本節點名、類別規定涵蓋,或條文提到須併用/不得併用。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6.2.9 節規範什麼?
第 6.2.9 節「Dupilumab(呼吸道藥物)」屬第 6 節 呼吸道藥物,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13/2/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第 6.2.9 節適用哪些藥?
本節規範的成分:Dupilumab。另有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列在本頁。
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