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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0 Tezepelumab

資料截至

重點整理

章節
第 6 節 呼吸道藥物;上層節 6.2。
修訂日期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13/6/1。
本節規範
Tezepelumab。
事前審查
本節原文載有事前審查規定(適用範圍見原文)。

原文

6.2.10. Tezepelumab (如 Tezspire):(113/6/1) 1.限用於經胸腔專科或過敏免疫專科醫師診斷為嚴重氣喘且控制不良(severe asthma)之18歲以上成人病人,且須符合下列條件: (1)病人已遵循最適切的標準療法。 (2)過去12個月內有2次或2次以上因氣喘急性惡化而需要使用全身性類固醇,且其 中至少一次是因為氣喘惡化而需急診或住院治療。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3.使用頻率:Tezepelumab 每4週使用不得超過1次。 4.使用32週後進行評估,與未使用前比較,若惡化情形減少,方可繼續使用。 備註: 1. 「惡化」的定義為必須使用口服/全身性類固醇治療、或住院治療、或送急診治療 的氣喘惡化現象。 2. 「最適切的標準療法」係指符合 GINA 治療指引 Step 5之規範。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本節規範的藥品(1)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6.2.10 節規範什麼?

第 6.2.10 節「Tezepelumab」屬第 6 節 呼吸道藥物,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13/6/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第 6.2.10 節適用哪些藥?

本節規範的成分:Tezepelum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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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