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6 Luspatercept
重點整理
- 章節
- 第 4 節 血液治療藥物;上層節 4.3。
- 修訂日期
-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13/1/1。
- 本節規範
- Luspatercept。
- 事前審查
- 本節原文載有事前審查規定(適用範圍見原文)。
原文
4.3.6.Luspatercept(如 Reblozyl):(113/1/1)
1.限經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認定之重型海洋性貧血,且用於治療與 β 型「重型」海
洋性貧血相關的輸血依賴性貧血的成年病人。
2.病人需要常規輸血,且須符合下列2個條件:
(1)在接受本藥品治療前24週內需要輸注24個紅血球(RBC)單位。
(2)在接受本藥品治療前24週內沒有超過35天的無輸血期。
3.限由血液病專科醫師處方。
4.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24週評估一次,具治療反應定義如下:
(1)治療24週後,與治療前的24週相比,RBC 輸血量較基礎值降低≥50%。
(2)在每24週治療中,能維持「RBC 輸血量較基礎值降低≥50%」的反應。
5.最大劑量不得超過1.25 mg/kg (或總劑量120毫克)。
6.停藥條件:若接受本藥品最大劑量治療24週後仍未達到治療反應,則應停藥。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本節規範的藥品(1)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4.3.6 節規範什麼?
第 4.3.6 節「Luspatercept」屬第 4 節 血液治療藥物,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13/1/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第 4.3.6 節適用哪些藥?
本節規範的成分:Luspatercept。
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