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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2 Romiplostim

資料截至

重點整理

章節
第 4 節 血液治療藥物;上層節 4.3.2。
修訂日期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12/1/1;本節原文共標註 4 個修訂日期。
本節規範
Romiplostim。
相關藥品
另有 1 種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
事前審查
本節原文載有事前審查規定(適用範圍見原文)。

原文

4.3.2.2.Romiplostim (如 Romiplate) (108/6/1、112/1/1) 1.限用於成年慢性自發性(免疫性)血小板缺乏紫斑症(ITP)且對於其他治療(例如:類 固醇、免疫球蛋白等)失敗患者,且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使用:(105/8/1、 106/4/1、112/1/1) (1)未曾接受脾臟切除患者,且符合:(112/1/1) I.需接受計畫性手術或侵入性檢查並具出血危險者,且血小板<80,000/uL。 II.具有下列不適合進行脾臟切除之其一條件: i.經麻醉科醫師評估無法耐受全身性麻醉。 ii.難以控制之凝血機能障礙。 iii.心、肺等主要臟器功能不全。 iv.有其他重大共病,經臨床醫師判斷不適合進行脾臟切除。 III. 未曾接受脾臟切除患者須經事前審查同意使用,限用12週。 (2)未曾接受脾臟切除且不適合進行脾臟切除之患者,並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12/1/1) I.長期血小板<20,000/μL(三個月內至少兩次),且有紫斑及出血紀錄者。 (112/1/1) II.須排除下列共病:脾腫大 (Hypersplenism)、骨髓化生不良症候群(MDS)、再生 不良性貧血、 HIV 或化學治療相關之血小板低下。(112/1/1) III.須經事前審查同意使用,首次申請限用三個月,如申請續用,之後每六個月須 再次申請,血小板>50,000/μL 者方得續用。(112/1/1) IV. 本藥品與 eltrombopag 僅得擇一使用,惟有在耐受不良時方可轉換使用。 (112/1/1) (3)若曾接受脾臟切除患者,且符合下列所有條件:(112/1/1) I.治療前血小板<20,000/μL,或有明顯出血症狀者。 II.治療12週後,若血小板無明顯上升或出血未改善,則不得再繼續使用。 (4)每週劑量以10μg/kg 為上限。(112/1/1) (5)治療期間,不得同時併用免疫球蛋白,且 eltrombopag 與 romiplostim 不得併 用。 2.用於免疫抑制療法(IST)反應不佳的嚴重再生不良性貧血,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12/1/1) (1)不適合接受幹細胞移植的病患。 (2)已接受或不適合接受抗胸腺細胞免疫球蛋白(ATG)治療之病患。 (3)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首次申請之療程以4個月為限,之後每6個月評估及申 請,送審時需檢附血液檢查報告。 (4)本藥品與 eltrombopag 僅得擇一使用,惟有在耐受不良時方可轉換使用。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原文標註的修訂日期(4 個)

112/1/1108/6/1106/4/1105/8/1

本節規範的藥品(1)

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1)

這些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本節點名、類別規定涵蓋,或條文提到須併用/不得併用。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4.3.2.2 節規範什麼?

第 4.3.2.2 節「Romiplostim」屬第 4 節 血液治療藥物,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12/1/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第 4.3.2.2 節適用哪些藥?

本節規範的成分:Romiplostim。另有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列在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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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