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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2 長效型注射劑

資料截至

重點整理

章節
第 4 節 血液治療藥物;上層節 4.1.2。
修訂日期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14/9/1;本節原文共標註 4 個修訂日期。
本節規範
Pegfilgrastim。

原文

4.1.2.2. 長效型注射劑(如 pegfilgrastim):(101/6/1、112/10/1、113/11/1、 114/9/1) 1.限非骨髓性癌症病人(不限合併有骨髓侵犯),在骨髓抑制性抗癌藥物治療後,且曾 經發生白血球少於1000/cumm,或嗜中性白血球(ANC)少於500/cumm 者使用。 (112/10/1、113/11/1、114/9/1) 2.同一化學治療療程內限用1支,亦不可併用短效型注射劑。(112/10/1)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原文標註的修訂日期(4 個)

114/9/1113/11/1112/10/1101/6/1

本節規範的藥品(1)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4.1.2.2 節規範什麼?

第 4.1.2.2 節「長效型注射劑」屬第 4 節 血液治療藥物,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14/9/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第 4.1.2.2 節適用哪些藥?

本節規範的成分:Pegfilgrast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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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