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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1 短效型注射劑

資料截至

重點整理

章節
第 4 節 血液治療藥物;上層節 4.1.2。
修訂日期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01/6/1;本節原文共標註 5 個修訂日期。
本節規範
Filgrastim。

原文

4.1.2.1.短效型注射劑(如 filgrastim、lenograstim):(85/10/1、93/4/1、96/1/1、 101/6/1) 1.限 (1)用於造血幹細胞移植患者。 (2)血液惡性疾病接受靜注化學治療後。 (3)先天性或循環性中性白血球低下症者(當白血球數量少於1000/cumm,或中性白血 球 (ANC) 少於500/cumm)。 (4)其他惡性疾病患者在接受化學治療後,曾經發生白血球少於1000/cumm,或中性白 血球 (ANC) 少於500/cumm 者,即可使用。(96/1/1) (5)重度再生不良性貧血病人嚴重感染時使用,惟不得作為此類病人之預防性使用 。 (86/9/1) (6)化學治療,併中性白血球缺乏之發燒,若中性白血球小於100/cumm、癌症不受控 制、肺炎、低血壓、多器官衰竭或侵犯性黴菌感染等危機程度高之感染。 (7)對於骨髓造血功能不良症候群(MDS)的病人,若因嚴重性的中性白血球過低 (ANC<500/cumm)而併發感染時,可間歇性使用 G-CSF,但不得作為長期且常規性 使用。 (8)週邊血液幹細胞的趨動─不論在自體或異體幹細胞的收集,應於收集前之4~5日開 始皮下注射 G-CSF,其劑量為10μg /KG/day。 2.患者如白血球超過4000/cumm,或中性白血球超過2000/cumm 時,應即停藥。惟當預 估其骨髓功能不易恢復時,雖其血球已達上述標準,仍可給予半量之治療,若仍可 維持血球數,則可給予四分之一劑量,若仍可維持血球數,則停用。任何時候,若 白血球或中性白血球數過度增高,即應停藥。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原文標註的修訂日期(5 個)

101/6/196/1/193/4/186/9/185/10/1

本節規範的藥品(1)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4.1.2.1 節規範什麼?

第 4.1.2.1 節「短效型注射劑」屬第 4 節 血液治療藥物,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01/6/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第 4.1.2.1 節適用哪些藥?

本節規範的成分:Filgrast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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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