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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Tafamidis

資料截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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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
第 2 節 心臟血管及腎臟藥物。
修訂日期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13/2/1。
本節規範
Tafamidis。
事前審查
本節原文載有事前審查規定(適用範圍見原文)。

原文

2.17.Tafamidis(如 Vyndamax):(113/2/1) 1.限用於成人轉甲狀腺素蛋白類澱粉沉著症造成之心肌病變(transthyretin- mediated amyloid cardiomyopathy,ATTR-CM),且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1)須排除腎功能不全患者(eGFR<25mL/min/1.73m 2 )。 (2)須排除為 Amyloid light chain (AL amyloidosis ; 輕鏈蛋白相關之類澱粉沉 積症)。 (3)經心臟核醫掃描(例如:診療項目代碼26023B) 等於第三級以上(PYP scintigraphy scan visual score = Grade 3 ),並經心臟組織切片( cardiac biopsy) 檢查確認。 (4)依紐約心臟協會(NYHA)心衰竭功能分級第二至第三級(class 2 & 3)。 (5)NT-proBNP ≥ 600 pg/ml 或 BNP ≥ 100 pg/ml (符合其中一項即可)。 (6)心室中膈厚度 (interventricular septal wall thickness) >12mm 且左心室 後壁舒張末期厚度 (LVPWd : Left Ventricular Posterior Wall Dimensions) >12mm。 (7)左心室射出率( LVEF,left ventricular ejection fraction) ≥ 40%。 2.限具有心臟專科醫師處方。 3.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4.繼續使用條件: 使用藥物治療達1年以上,且確定紐約心臟協會(NYHA)心衰竭功能分級未達第四 級,方可繼續使用。 5.出現下列任一情況時需停用:接受心室輔助系統、心臟移植或肝臟移植治療。 6.每日限使用1粒,限給付45個月。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本節規範的藥品(1)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2.17 節規範什麼?

第 2.17 節「Tafamidis」屬第 2 節 心臟血管及腎臟藥物,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13/2/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第 2.17 節適用哪些藥?

本節規範的成分:Tafamid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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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