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4 Sacubitril+Valsartan
重點整理
- 章節
- 第 2 節 心臟血管及腎臟藥物。
- 修訂日期
-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11/5/1;本節原文共標註 4 個修訂日期。
- 本節規範
- Sacubitril / Valsartan。
- 相關藥品
- 另有 1 種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
原文
2.14.Sacubitril+Valsartan (如 Entresto):(106/3/1、109/6/1、110/7/1、111/5/1)
1.限符合下列各項條件之慢性收縮性心衰竭患者使用:
(1)依紐約心臟協會(NYHA)心衰竭功能分級為第二級至第四級。左心室收縮功能不
全,左心室射出分率(LVEF)≦35% (初次使用者須檢附半年內心臟超音波、心導
管左心室造影、核醫、電腦斷層或磁振造影等標準心臟功能檢查的左心室射出
分率數值結果為參考依據;如果是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心肌炎或初次裝置左心
室再同步心律調節器或左心室再同步去顫復律器者,須經治療至少3個月並附上
往後半年內之心臟超音波、心導管左心室造影、核醫、電腦斷層或磁振造影等
標準心臟功能檢查的左心室射出分率數值結果為參考依據);或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介於36%至40%且對 SGLT2抑制劑不耐受之病人(109/6/1、110/7/1、
111/5/1)。
(2)經 ACEI 或 ARB 穩定劑量治療,及合併使用 β-阻斷劑最大可耐受劑量已達4週
(含)以上或使用 β-阻斷劑有禁忌症而無法使用,且再併用 SGLT-2抑制劑治療
12週之後,LVEF 仍≦35%,或對 SGLT-2抑制劑無法耐受,仍有心衰竭症狀者。
(109/6/1、111/5/1)
2.不應與 ACEI 或 ARB 合併使用,開始使用本藥,至少要和 ACEI 間隔36小時。
(109/6/1)
3.曾有血管性水腫(angioedema)病史者,禁止使用。
4.每日限最多使用2粒。
5.111年5月1日前已依修訂前之給付規定使用本藥品之病人,得繼續使用本藥品至醫
師更新其處方內容。(111/5/1)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原文標註的修訂日期(4 個)
111/5/1110/7/1109/6/1106/3/1
本節規範的藥品(1)
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1)
這些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本節點名、類別規定涵蓋,或條文提到須併用/不得併用。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2.14 節規範什麼?
第 2.14 節「Sacubitril+Valsartan」屬第 2 節 心臟血管及腎臟藥物,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11/5/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第 2.14 節適用哪些藥?
本節規範的成分:Sacubitril / Valsartan。另有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列在本頁。
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