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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Atosib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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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
第 15 節 婦科製劑。
修訂日期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14/8/1;本節原文共標註 3 個修訂日期。
本節規範
Atosiban。
相關藥品
另有 1 種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

原文

15.2.Atosiban(如 Betosiban、Tractocile):(111/9/1、114/2/1、114/8/1) 1.限用於延遲妊娠婦女迫切的早產,並符合下列所有條件者: (1)18歲以上之婦女且妊娠週數在24週至33週。 (2)規律宮縮至少持續30秒,頻率大於等於每30分鐘4次。 (3)子宮頸擴張1至3公分(初產婦0至3公分)和子宮頸展平(cervical effacement) ≥50%。 (4)胎兒心律正常。 (5)經使用 ritodrine 療效不彰或無法耐受其副作用、或是屬易出現嚴重副作用的高 危險群孕婦,無安胎禁忌症者。 「易出現嚴重副作用的高危險群孕婦」 ,指符合下 列任1項高風險條件者:(114/2/1) I.多胞胎妊娠。 II.心血管疾病(如心臟衰竭、缺血性心臟病、心律不整、心搏過速)。 III.高血壓疾患(如慢性高血壓、妊娠高血壓、子癲前症) 。 IV.糖尿病(包括孕前糖尿病及妊娠糖尿病)。(114/2/1) V.甲狀腺功能異常。 VI.肺部功能異常、或氣喘。 VII.腎功能異常(eGFR<60mL/min/1.73m 2 )。 VIII.自體免疫疾病。 IX.孕前肥胖(BMI≧30)。 X.電解質失調(包含低血鉀:血漿鉀離子濃度低於<3.5mEq/L、低血鎂:血漿鎂離 子濃度低於<1.7 mEq/L)。 2.療程劑量:(114/8/1) I.一次療程時間以48小時為上限,總劑量上限為330mg。每次懷孕以一次療程為 限。 II.惟符合延遲妊娠婦女迫切的早產第(1)至(4)項,且妊娠週數介於24-28週之極 度早產者,得使用至滿28週(即28週+0天),不受每次懷孕一次療程之限制。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原文標註的修訂日期(3 個)

114/8/1114/2/1111/9/1

本節規範的藥品(1)

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1)

這些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本節點名、類別規定涵蓋,或條文提到須併用/不得併用。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15.2 節規範什麼?

第 15.2 節「Atosiban」屬第 15 節 婦科製劑,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14/8/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第 15.2 節適用哪些藥?

本節規範的成分:Atosiban。另有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列在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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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