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 Pimecrolimus (Elidel 1% )
重點整理
- 章節
- 第 13 節 皮膚科製劑。
- 修訂日期
-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11/2/1;本節原文共標註 7 個修訂日期。
- 本節規範
- Pimecrolimus。
- 相關藥品
- 另有 1 種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
原文
13.11.Pimecrolimus (Elidel 1% ):(92/11/1、93/8/1、94/3/1、95/7/1、99/12/1、
110/12/1、111/2/1)
限2歲以上且患部面積>30%之中、重度異位性皮膚炎,或敏感性皮膚部位(頭頸部、眼
瞼、耳後區、生殖器、皮膚彎曲處、腋下、鼠蹊部)異位性皮膚炎之下列病患第二線
使用:(94/3/1、95/7/1、110/12/1、111/2/1)
1.成人患部面積30%~50%,每星期不超過30gm;患部面積>50%,每星期不超過60gm。
(94/3/1、99/12/1)
2.孩童患部面積30%~50%,每兩星期不超過30gm;患部面積>50%,每星期不超過30gm。
(99/12/1)
3.敏感性皮膚部位(頭頸部、眼瞼、耳後區、生殖器、皮膚彎曲處、腋下、鼠蹊部)異
位性皮膚炎部分:成人每月不超過30gm,孩童每月不超過不超過20gm,且不得與全
身用藥分開計算。(110/12/1)
4.使用一個月後,症狀若無改善,應改用其他藥物治療。
5.以三個月為一個療程,作間歇性長期治療者,若需繼續治療,每月限使用30公克。
(93/8/1)
6.不可合併紫外線治療。 (93/8/1)
7.與tacrolimus 併用時(99/12/1):
(1)成人:患部面積30%~50%,每星期兩者合併用量不超過30gm;患部面積>50%,兩者
每星期合併用量不超過60gm。
(2)孩童:患部面積30%~50%,每兩星期兩者合併用量不超過30gm;患部面積>50%,每
星期兩者合併用量不超過30gm。
(3)若因病情需要兩者合併使用量需超過限制者,應於病歷詳細記錄理由。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原文標註的修訂日期(7 個)
111/2/1110/12/199/12/195/7/194/3/193/8/192/11/1
本節規範的藥品(1)
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1)
這些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本節點名、類別規定涵蓋,或條文提到須併用/不得併用。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13.11 節規範什麼?
第 13.11 節「Pimecrolimus (Elidel 1% )」屬第 13 節 皮膚科製劑,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11/2/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第 13.11 節適用哪些藥?
本節規範的成分:Pimecrolimus。另有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列在本頁。
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