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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 Pimecrolimus (Elidel 1% )

資料截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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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
第 13 節 皮膚科製劑。
修訂日期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11/2/1;本節原文共標註 7 個修訂日期。
本節規範
Pimecrolimus。
相關藥品
另有 1 種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

原文

13.11.Pimecrolimus (Elidel 1% ):(92/11/1、93/8/1、94/3/1、95/7/1、99/12/1、 110/12/1、111/2/1) 限2歲以上且患部面積>30%之中、重度異位性皮膚炎,或敏感性皮膚部位(頭頸部、眼 瞼、耳後區、生殖器、皮膚彎曲處、腋下、鼠蹊部)異位性皮膚炎之下列病患第二線 使用:(94/3/1、95/7/1、110/12/1、111/2/1) 1.成人患部面積30%~50%,每星期不超過30gm;患部面積>50%,每星期不超過60gm。 (94/3/1、99/12/1) 2.孩童患部面積30%~50%,每兩星期不超過30gm;患部面積>50%,每星期不超過30gm。 (99/12/1) 3.敏感性皮膚部位(頭頸部、眼瞼、耳後區、生殖器、皮膚彎曲處、腋下、鼠蹊部)異 位性皮膚炎部分:成人每月不超過30gm,孩童每月不超過不超過20gm,且不得與全 身用藥分開計算。(110/12/1) 4.使用一個月後,症狀若無改善,應改用其他藥物治療。 5.以三個月為一個療程,作間歇性長期治療者,若需繼續治療,每月限使用30公克。 (93/8/1) 6.不可合併紫外線治療。 (93/8/1) 7.與tacrolimus 併用時(99/12/1): (1)成人:患部面積30%~50%,每星期兩者合併用量不超過30gm;患部面積>50%,兩者 每星期合併用量不超過60gm。 (2)孩童:患部面積30%~50%,每兩星期兩者合併用量不超過30gm;患部面積>50%,每 星期兩者合併用量不超過30gm。 (3)若因病情需要兩者合併使用量需超過限制者,應於病歷詳細記錄理由。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原文標註的修訂日期(7 個)

111/2/1110/12/199/12/195/7/194/3/193/8/192/11/1

本節規範的藥品(1)

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1)

這些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本節點名、類別規定涵蓋,或條文提到須併用/不得併用。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13.11 節規範什麼?

第 13.11 節「Pimecrolimus (Elidel 1% )」屬第 13 節 皮膚科製劑,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11/2/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第 13.11 節適用哪些藥?

本節規範的成分:Pimecrolimus。另有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列在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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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