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4 Terbinafine
重點整理
- 章節
- 第 10 節 抗微生物劑;上層節 10.6。
- 修訂日期
-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98/8/1;本節原文共標註 3 個修訂日期。
- 本節規範
- Terbinafine。
原文
10.6.4.Terbinafine (如 Lamisil tab):(85/1/1、91/4/1、98/8/1)
限
1.手指甲癬及足趾甲癬病例使用,每日250 mg,手指甲癬限用42顆,需於8週內使用完
畢。足趾甲癬限用84顆,需於16週內使用完畢。治療結束日起算,各在6及12個月內
不得重複使用本品或其他同類口服藥品。(98/8/1)
2.其他頑固性體癬及股癬病例使用,每日一次,最長使用2週,治療期間不得併用其他
同類藥品。
3.頭癬病例使用,每日一次,最長使用4週,若確需延長治療時間,需於病歷詳細載明
備查。(98/8/1)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原文標註的修訂日期(3 個)
98/8/191/4/185/1/1
本節規範的藥品(1)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10.6.4 節規範什麼?
第 10.6.4 節「Terbinafine」屬第 10 節 抗微生物劑,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98/8/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第 10.6.4 節適用哪些藥?
本節規範的成分:Terbinafine。
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