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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4 Terbinafine

資料截至

重點整理

章節
第 10 節 抗微生物劑;上層節 10.6。
修訂日期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98/8/1;本節原文共標註 3 個修訂日期。
本節規範
Terbinafine。

原文

10.6.4.Terbinafine (如 Lamisil tab):(85/1/1、91/4/1、98/8/1) 限 1.手指甲癬及足趾甲癬病例使用,每日250 mg,手指甲癬限用42顆,需於8週內使用完 畢。足趾甲癬限用84顆,需於16週內使用完畢。治療結束日起算,各在6及12個月內 不得重複使用本品或其他同類口服藥品。(98/8/1) 2.其他頑固性體癬及股癬病例使用,每日一次,最長使用2週,治療期間不得併用其他 同類藥品。 3.頭癬病例使用,每日一次,最長使用4週,若確需延長治療時間,需於病歷詳細載明 備查。(98/8/1)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原文標註的修訂日期(3 個)

98/8/191/4/185/1/1

本節規範的藥品(1)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10.6.4 節規範什麼?

第 10.6.4 節「Terbinafine」屬第 10 節 抗微生物劑,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98/8/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第 10.6.4 節適用哪些藥?

本節規範的成分:Terbinaf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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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