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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6 Ceftazidime+avibactam sodium

資料截至

重點整理

章節
第 10 節 抗微生物劑;上層節 10.3。
修訂日期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13/4/1;本節原文共標註 2 個修訂日期。
本節規範
Avibactam / Ceftazidime。
相關藥品
另有 1 種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

原文

10.3.6.Ceftazidime+avibactam sodium(如 Zavicefta): (109/6/1、113/4/1) 1.限使用於病人有下列條件之一,且經感染症專科醫師會診,確認有 carbapenem 抗藥 性革蘭氏陰性菌感染之可能或明確證據而需使用者;申報費用時需檢附會診紀錄及 相關之病歷資料:(109/6/1、113/4/1) (1)複雜性腹腔內感染 (2)複雜性泌尿道感染 (3)院內感染型肺炎 (4)其他臨床感染症懷疑為對 carbapenem 具抗藥性之感染。(113/4/1) 2.在經感染症專科醫師會診確認使用者,以經驗療法使用後細菌培養結果,若非對 carbapenem具抗藥性,則限定使用7天。(113/4/1) 3.使用不得超過14天,如因臨床需要而確有延長治療之必要,需經感染科醫師再照會 評估認可,且照會紀錄應留存病歷備查。(113/4/1)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原文標註的修訂日期(2 個)

113/4/1109/6/1

本節規範的藥品(1)

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1)

這些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本節點名、類別規定涵蓋,或條文提到須併用/不得併用。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10.3.6 節規範什麼?

第 10.3.6 節「Ceftazidime+avibactam sodium」屬第 10 節 抗微生物劑,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13/4/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第 10.3.6 節適用哪些藥?

本節規範的成分:Avibactam / Ceftazidime。另有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列在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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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