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9 Baclofen注射劑
重點整理
- 章節
- 第 1 節 神經系統藥物;上層節 1.6。
- 修訂日期
-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15/7/1。
- 本節規範
- Baclofen。
- 事前審查
- 本節原文載有事前審查規定(適用範圍見原文)。
原文
1.6.9. Baclofen注射劑 (如 Gablofen):(115/7/1)
1.限用於4歲(含)以上兒童及成人之腦源性或脊髓源性嚴重痙攣病人,且須先經口服
baclofen治療無反應或在有效劑量下出現無法耐受中樞神經系統副作用。
2.限區域以上(含)教學醫院之神經科、復健科、神經外科或經小兒神經科訓練醫師
評估與執行。
3.起始條件:經單次測試劑量對 baclofen 注射有反應且經評估需長期治療者。
4.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1) 申請時需檢附功能量表如 GMFCS (Gross Motor Function Classification
System)達 III 至 V 級評估結果、Modified Ashworth Scale 評估結果、病歷資料、
治療計畫及照片或影片。
(2) 首次申請以六個月為限,之後每六個月須再次申請,評估使用後 spasticity
有改善(Modified Ashworth Scale 進步一分以上,或功能/照護負擔改善),方
得續用。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本節規範的藥品(1)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1.6.9 節規範什麼?
第 1.6.9 節「Baclofen注射劑」屬第 1 節 神經系統藥物,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15/7/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第 1.6.9 節適用哪些藥?
本節規範的成分:Baclofen。
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