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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Baclofen注射劑

資料截至

重點整理

章節
第 1 節 神經系統藥物;上層節 1.6。
修訂日期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15/7/1。
本節規範
Baclofen。
事前審查
本節原文載有事前審查規定(適用範圍見原文)。

原文

1.6.9. Baclofen注射劑 (如 Gablofen):(115/7/1) 1.限用於4歲(含)以上兒童及成人之腦源性或脊髓源性嚴重痙攣病人,且須先經口服 baclofen治療無反應或在有效劑量下出現無法耐受中樞神經系統副作用。 2.限區域以上(含)教學醫院之神經科、復健科、神經外科或經小兒神經科訓練醫師 評估與執行。 3.起始條件:經單次測試劑量對 baclofen 注射有反應且經評估需長期治療者。 4.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1) 申請時需檢附功能量表如 GMFCS (Gross Motor Function Classification System)達 III 至 V 級評估結果、Modified Ashworth Scale 評估結果、病歷資料、 治療計畫及照片或影片。 (2) 首次申請以六個月為限,之後每六個月須再次申請,評估使用後 spasticity 有改善(Modified Ashworth Scale 進步一分以上,或功能/照護負擔改善),方 得續用。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本節規範的藥品(1)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1.6.9 節規範什麼?

第 1.6.9 節「Baclofen注射劑」屬第 1 節 神經系統藥物,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15/7/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第 1.6.9 節適用哪些藥?

本節規範的成分:Baclof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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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