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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Dexmedetomidine

資料截至

重點整理

章節
第 1 節 神經系統藥物;上層節 1.4。
修訂日期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08/3/1;本節原文共標註 2 個修訂日期。
本節規範
Dexmedetomidine。

原文

1.4.5.Dexmedetomidine(如 Precedex):(96/8/1、108/3/1) 1.限用於短期可拔管需鎮靜之18歲以上加護病房病人使用,連續使用不得超過24小 時,再次使用需間隔6小時以上,每次住院最多使用3次。 2.申報費用時檢附病歷紀錄(資料)。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原文標註的修訂日期(2 個)

108/3/196/8/1

本節規範的藥品(1)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1.4.5 節規範什麼?

第 1.4.5 節「Dexmedetomidine」屬第 1 節 神經系統藥物,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08/3/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第 1.4.5 節適用哪些藥?

本節規範的成分:Dexmedetomid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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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