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 失智症治療藥品
重點整理
- 章節
- 第 1 節 神經系統藥物;上層節 1.3。
- 修訂日期
-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14/10/1;本節原文共標註 14 個修訂日期。
- 相關藥品
- 另有 4 種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
原文
1.3.3.失智症治療藥品
1.限用於依NINCDS-ADRDA 或 DSM 或 ICD 標準診斷為阿滋海默氏症或帕金森氏症之失智
症病患。
2.臨床診斷為「血管性失智症」 ,或有嚴重心臟傳導阻斷(heart block)之病患,不
建議使用。(108/12/1)
3.初次使用者,需於病歷上記載以下資料:(106/10/1)
(1)CT、MRI 或哈金斯氏量表(Hachinski lschemic Score)三項其中之任一結果報
告。
(2)CBC, VDRL, BUN, Creatinine, GOT, GPT, T4, TSH 檢驗。
(3)MMSE或 CDR 智能測驗報告。
4.依疾病別及嚴重度,另規定如下:
(1)阿滋海默氏症之失智症由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處方使用。
I.輕度至中度失智症:
限使用donepezil、rivastigmine 及 galantamine 口服製劑(90/10/1、92/1/1、
95/6/1、100/3/1、102/8/1、106/10/1、108/5/1):
i.智能測驗結果為 MMSE 10~26分或 CDR 1級及2級之患者。
ii.使用前述三種藥品任一種後,三個月內,因副作用得換用本類另一種藥物,並
於病歷上記載換藥理由。(93/4/1、102/8/1、106/10/1)
iii. 使用後每一年需重新評估,追蹤 MMSE 或 CDR 智能測驗,並於病歷記錄,如
MMSE 較前一次治療時減少2分(不含)以上或 CDR 退步1級,則應停用此類藥品。
(98/1/1、99/5/1、102/8/1、106/10/1、108/5/1)
iv.使用 rivastigmine 貼片劑(如 Exelon Patch) ,每日限用一片,且不得併用
同成分之口服藥品(100/3/1)。
II.中重度失智症:
限使用 memantine 口服製劑(95/6/1、99/10/1、102/8/1、106/10/1、
111/3/1、114/10/1)
i. 智能測驗結果為10≦MMSE≦14分或 CDR 2級之患者。
ii.曾使用過 donepezil、 rivastigmine、galantamine 其中任一種藥品之患者,
使用後每一年需重新評估,追蹤 MMSE 或 CDR 智能測驗,MMSE 較起步治療時減
少2分(不含)以上或 CDR 退步1級,且 MMSE 或 CDR 智能測驗達標準
(10≦MMSE≦14分或 CDR 2級),得換用或併用 memantine。(106/10/1、
111/3/1、114/10/1)
iii.換用或併用 memantine 後每一年需重新評估,追蹤 MMSE 或 CDR 智能測驗,並
於病歷記錄,如 MMSE 較前一次治療時減少2分(不含)以上或 CDR 退步1級,則
應停用此類藥品。惟 Ebixa Tablets 及 Evy Tablets 等2種藥品,使用後每一
年需重新評估,追蹤 MMSE 或 CDR 智能測驗,並於病歷記錄,如 MMSE 較起步治
療時減少2分(不含)以上或 CDR 退步1級,則應停用此類藥品。(98/1/1、
99/5/1、102/8/1、106/10/1、111/3/1)
III.重度失智症:(99/10/1、102/8/1、108/5/1、111/3/1、114/10/1)限使用
donepezil 及 memantine 口服製劑或是兩者併用(102/8/1、108/5/1、111/3/1、
114/10/1)
i.智能測驗結果為 MMSE 5-9分且 CDR 3級之患者。
ii.臥床或無行動能力者不得使用。
iii. 曾單獨或是併用過 memantine、donepezil、rivastigmine、galantamine 而
不再適用者,不得使用。(111/3/1)
iv.使用後每一年需重新評估,追蹤 MMSE 智能測驗,如 MMSE 較前一次治療時減少
2分(不含)以上,則應停用此類藥品。惟 Ebixa Tablets 及 Evy Tablets 等2種
藥品,使用後每一年需重新評估,追蹤 MMSE 智能測驗,如 MMSE 較起步治療時
減少2分(不含)以上,則應停用此類藥品。(99/10/1、102/8/1、108/5/1、
111/3 /1)
(2)帕金森氏症之失智症(99/5/1、100/3/1、102/8/1)
限神經科醫師診斷及處方使用於輕度至中度之失智症。
限使用 rivastigmine 口服製劑 (102/8/1)
I.智能測驗結果為 MMSE 10~26分或 CDR 1級及2級之患者。
II.失智症發生於帕金森氏症診斷至少一年以後。
III.使用後每一年需重新評估,追蹤 MMSE 或 CDR 智能測驗,如 MMSE 較前一次治療
時減少2分(不含)以上或 CDR 退步1級,則應停用此類藥品。(99/5/1、
102/8/1)
備註: 起步治療定義:係指同組藥品第一次申請同意治療之評分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原文標註的修訂日期(14 個)
114/10/1111/3/1108/12/1108/5/1106/10/1102/8/1100/3/199/10/199/5/198/1/195/6/193/4/192/1/190/10/1
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4)
這些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本節點名、類別規定涵蓋,或條文提到須併用/不得併用。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1.3.3 節規範什麼?
第 1.3.3 節「失智症治療藥品」屬第 1 節 神經系統藥物,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14/10/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