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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國藥價

又稱:國際藥價
健保新藥核價參考的十個國家藥價(英、德、日、瑞士、美、比利時、澳洲、法、瑞典、加拿大),以健保署公告匯率換算。

說明

十國藥價用在新藥核價(中位數、最低價、國際藥價比例法)與罕見疾病用藥的價格上限。

計算以受理當季健保署公告的匯率換算;同一藥有多種包裝時,以單價最低者為計算基準。

條文依據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38 條

十國藥價計算方式如下: 一、十國藥價係指英國、德國、日本、瑞士、美國、比利時、澳洲、法國、瑞典、加拿大等十國藥價並加上匯率予以換算得之。 二、依新藥或新項目受理日當季保險人公告之匯率計算。 三、若具有兩種以上包裝者,以單價最低者為計算基準。

全國法規資料庫,本站收錄版本修正日期 2026-08-24;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為準。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17 條

新藥支付價格之訂定原則如下: 一、第一類新藥:以十國藥價中位數核價。對於致力於國人族群特異性療效及安全性之研發,在國內實施臨床試驗達一定規模者,以十國藥價中位數之一點一倍(即加算百分之十)核價。 二、第二類新藥: (一)以十國藥價中位數為上限。 (二)得依其臨床價值改善情形,從下列方法擇一核價: 1.十國藥價最低價。 2.原產國藥價。 3.國際藥價比例法。 4.療程劑量比例法。 5.複方製劑得採各單方支付價格合計乘以百分之七十,或各單方同成分規格藥品支付價格之中位數合計乘以百分之七十,或單一主成分價格核算藥價。 (三)依前二目核價原則計算後,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另予加算,但仍不得高於十國藥價中位數: 1.對於致力於國人族群特異性療效及安全性之研發,在國內實施臨床試驗達一定規模者,加算百分之十。 2.在國內進行藥物經濟學(PE)之臨床研究者,最高加算百分之十。 三、屬第一款及前款第三目之加算條件者,如作為核價參考品,其參考價格應依下列原則取其最低價︰ (一)以第一次列入本標準之支付價格,扣除第一款及前款第三目加算條件加計之金額。 (二)現行支付價格。 四、提議訂定收載二項以上同成分劑型但不同規格之藥品,依前三款核價方式核價後,其餘項目得採規格量換算法計算藥價。 前項新藥得適用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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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十國藥價是什麼?

健保新藥核價參考的十個國家藥價(英、德、日、瑞士、美、比利時、澳洲、法、瑞典、加拿大),以健保署公告匯率換算。

名詞說明只描述制度機制,不構成法律或送審建議;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版本為準,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