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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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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則。
修訂日期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13/6/1;本節原文共標註 33 個修訂日期。
事前審查
本節原文載有事前審查規定(適用範圍見原文)。

原文

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一、本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之藥品,以收載於本標準者為限。 二、本保險醫療用藥,由保險人就各醫事服務機構已申報之藥品品項及其藥價審查之。但因 急救使用未經報備之藥品,可事後再報保險人備查。 三、本保險處方用藥,醫師得按保險對象病情需要,每次開給七日以內之藥量。保險人指定 之慢性疾病得一次給予三十日以內之用藥量。住院治療之保險對象於出院必須攜回藥品 時,其給藥量規定同上。 四、注射藥品之使用原則: (一)注射藥品使用時機,應以經醫師診斷後,判斷病情需要且病人不能口服,或口服仍不 能期待其有治療效果,記明於病歷表者,方得為之。(86/1/1) (二)因病情需要,經醫師指導使用方法由病人持回注射之藥品包括: 1.治療糖尿病之insulin 及 GLP-1受體促效劑。(109/12/1) 2.CAPD使用之透析液。 3.CAPD使用之抗生素及抗凝血劑(至多攜回二週) 。 4.Desferrioxamine(如 Desferal)。 5.慢性腎臟功能衰竭,使用紅血球生成素(至多攜回二週,如因特殊病情需要,需敘 明理由,得以臨床實際需要方式給藥,惟一個月不超過20,000U(如 Eprex、 Recormon)或100mcg(如 Aranesp、Mircera)為原則) 。(98/9/1) 6.治療白血病使用之 α-interferon(至多攜回二週) 。 7.G-CSF (如 filgrastim;lenograstim)(至多攜回六天) 。(98/11/1) 8.生長激素 (human growth hormone)(至多攜回一個月) 。 9.門診之血友病人得攜回二~三劑量(至多攜回一個月)第八、第九凝血因子、繞徑治療 藥物、第十三凝血因子備用,繼續治療時,比照化療以「療程」方式處理,並查驗 上次治療紀錄(如附表十八之一─全民健康保險血友病患者使用第八、第九凝血因 子在家治療紀錄等)及申報費用時上傳上述治療紀錄表電子檔。醫療機構、醫師開 立使用血液製劑時,應依血液製劑條例之規定辦理。 (86/9/1、92/5/1、100/4/1、 108/10/1、109/2/1) 10.於醫院內完成調配之靜脈營養輸液(TPN),或不需調配之靜脈營養輸液,可攜回使 用。(85/10/1、93/12/1、111/1/1) 11.肢端肥大症病人使用之 octreotide、lanreotide (如 Sandostatin、Somatuline 等) 至多攜回一個月,另 octreotide (如 Sandostatin 等)需個案事前報准 (93/12/1)。lanreotide inj 30 mg (如 Somatuline) 每次注射間隔兩週 (88/6/1),octreotide LAR (如 Sandostatin LAR Microspheres for Inj.) 每次 注射間隔四週 (89/7/1)。 12.結核病病人持回之 streptomycin、kanamycin 及 enviomycin 注射劑(至多攜回二 週) 。 (86/9/1) 13.抗精神病長效針劑(至多攜回三個月) 。 (87/4/1、109/6/1) 14.低分子量肝凝素注射劑:金屬瓣膜置換後之懷孕病患,可准予攜回低分子量肝凝素 注射劑自行注射,但至多攜回兩週。 (90/11/1) 15.Apomorphine hydrochloride 10mg/mL(如 Apo-Go Pen) :限使用於巴金森氏病後期 產生藥效波動(on-and-off)現象,且經使用其他治療方式無法改善之病患使用, 每人每月使用量不得超過20支。 (91/2/1、99/11/1) 16.罹患惡性貧血(pernicious anemia)及維生素 B12缺乏病患,如不能口服者或口服 不能吸收者,得攜回維生素 B12注射劑,每次以一個月為限,且每三個月應追蹤一 次。(91/4/1) 17.患者初次使用 aldesleukin (如 Proleukin Inj) 治療期間(第一療程) ,應每週發 藥,俾回診觀察是否有無嚴重之副作用發生。第一療程使用若未發生嚴重副作用, 在第二療程以後可攜回兩週之處方量。(91/12/1) 18.慢性病毒性 B 型肝炎、慢性病毒性 C 型肝炎所使用之長效型干擾素或短效型干擾 素,至多攜回四週之使用量。(92/10/1) 19.類風濕關節炎、僵直性脊椎炎、乾癬、乾癬性周邊關節炎、乾癬性脊椎病變與克隆 氏症病患使用etanercept、adalimumab、abatacept、tocilizumab、opinercept、 certolizumab、brodalumab 等生物製劑皮下注射劑,經事前審查核准後,在醫師指 導下,至多可攜回四週之使用量。(93/8/1、109/10/1) 20.(刪除) (109/12/1) 21.(刪除) (109/12/1) 22.含 teriparatide 成分注射劑。(103/9/1) 23.含 interferon beta-1a 成分注射劑。(103/9/1) 24.含 interferon beta-1b 成分注射劑。(103/9/1) 25.含 glatiramer 成分注射劑。(103/9/1) 26.Fondaparinux(如 Arixtra)用於靜脈血栓高危險病患,接受人工髖或膝關節置換 術或再置換術後,預防其術後之靜脈血栓(VTE)。(111/3/1) (三)電解質及營養靜脈補充輸液之使用,應說明理由並有明確需要,以積極治療為目的, 始得為之。 (四)癌症病人使用之 morphine 及化學治療藥品,於院內經醫師或藥師完成調劑作業後, 亦可由病人攜回使用。 (85/10/1) 五、使用抗微生物製劑,應優先選用全民健康保險醫療常用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品名表 (附 表一) 所列者為限。但經微生物培養及藥物敏感試驗確實有效或病情需要者,依本保險 規定之抗微生物製劑使用原則用藥。 六、維生素、荷爾蒙及白蛋白製劑等類藥品之使用,門診以附表三-A 及三-B 所列醫治病 症,住院以特殊病症或施行大手術後必須積極治療者為原則,凡作一般營養補給者,不 予給付。 七、本保險處方用藥,需符合主管機關核准藥品許可證登載之適應症,並應依病情治療所需 劑量,處方合理之含量或規格藥品。 (85/1/1、86/1/1、94/6/1) 八、內服液劑之使用原則:(94/11/1、97/3/1、97/12 /1) (一)12歲(含)以下兒童得使用內服液劑(97/3/1)。 (二)不適合服用固型製劑之病人,如施行管灌飲食等,得依病情需要使用內服液劑 (97/12/1)。 (三)非為兒童或吞嚥困難患者所設計之內服液劑,得依病情需要使用(97/12/1)。 九、本保險處方用藥有下列情況者視為重複用藥,不予給付(87/4/1): (一)為達相同之治療目的,使用兩種以上同一治療類別 (或作用機轉) 之藥品,視為重複 用藥。 (二)為達相同之治療目的,使用兩種以上不同治療類別 (或作用機轉) 之藥品,而未能增 加療效;或其併用不符合一般醫學學理,且無文獻佐證者。 (三)但下列情形除外: 1.長短效的藥品搭配使用或不同劑型配合使用,且其使用方法符合各項藥品藥動學或 藥理性質之特色者。 2.緊急傷病情況下之合併使用者,且其併用符合一般醫學學理。 3.本標準藥品給付規定有特別規定者。 十、下列藥品為本保險界定之「無積極療效藥品」 ,不建議使用: (一)無藥品許可證,或許可證過期,或經主管機關再評估後未通過者。 (二)醫學專科教科書未列舉,或載明不適用者。 (三)醫學專科治療手冊未列舉,或載明不適用者。 (四)對藥品療效之原始文獻 (primary data) 之評論未收載於「臨床醫學電腦資訊系統」 (Computer Clinical Information System),或未給予正面評價者。 十一、給付規定中年齡用詞統一使用「以上」 、 「以下」 、 「未滿」文字,並以阿拉伯數字呈 現,定義如下(111/2/1): (一)○歲以上(包含○歲當日)。 (二)○歲以下(包含○歲當日)。 (三)○歲至未滿○歲(未滿○歲係不包含○歲當日)。 十二、藥物給付規定所列需檢附生物標記檢測結果報告者,其報告須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113/6/1): (一)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規定。 (二)使用經衛生福利部許可之伴隨式診斷用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檢測(IVD)。 (三)經衛生福利部核定之實驗室開發檢測施行計畫表列醫療機構之認證實驗室執行,且技 術項目符合核定之分析標的。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原文標註的修訂日期(33 個)

113/6/1111/3/1111/2/1111/1/1109/12/1109/10/1109/6/1109/2/1108/10/1103/9/1100/4/199/11/198/11/198/9/197/12/197/3/194/11/194/6/193/12/193/8/192/10/192/5/191/12/191/4/191/2/190/11/189/7/188/6/187/4/186/9/186/1/185/10/185/1/1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通則規範什麼?

通則「藥品給付規定通則」屬通則,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13/6/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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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