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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6.2 Peginterferon alpha-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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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
第 8 節 免疫製劑;上層節 8.2.6。
修訂日期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09/7/1;本節原文共標註 5 個修訂日期。
相關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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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8.2.6.2.Peginterferon alpha-2b(如 Peg-Intron)(92/10/1、94/10/1、109/7/1); interferon alfacon-1(如 Infergen)(93/7/1、94/10/1、98/11/1、109/7/1) 1.限用於下列慢性病毒性 C 型肝炎患者,且應與 ribavirin 併用: (1)限 ALT 值異常者,且 Anti-HCV 與 HCV RNA 均為陽性,或經由肝組織切片(血友 病患及類血友病患經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同意後,得不作切片) ,以METAVIR system 證實輕度纖維化大於或等於 F1及肝炎變化,且無肝功能代償不全者。 (98/11/1) (2)療程依 Viral kinetics 區分如下: (98/11/1) I.有 RVR (rapid virological response, 快速病毒反應)者,給付治療不超過 24週。 II.無 RVR,但有 EVR (early virologic response)者,給付治療48週。 III.到第12週未到 EVR 者,應中止治療,治療期間不超過16週。 IV.第一次治療24週後復發者,可以給予第二次治療,給付不超過48週。 2.醫事服務機構及醫師資格:(109/7/1) (1)醫院: I.有消化系內科或消化系兒科專科醫師之醫院。 II.醫師資格為前開醫院之消化系內科專科醫師、消化系兒科專科醫師、血液病專 科醫師、腫瘤內科專科醫師、癌症相關科醫師及符合器官移植手術資格之專任 或兼任專科醫師。 III.前開非消化系專科醫師,需先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惟愛滋病毒感染患者併有 B 型或 C 肝炎感染者,得由其照護之感染症內科專科醫師開立處方。 (2)基層院所: I.須具有消化系內科或消化系兒科專任專科醫師之基層院所。 II.肝炎治療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及山地離島地區,具有消化系內科或消化系兒科兼 任專科醫師之基層院所,亦得開立處方,惟離島地區(如金門縣、連江縣、澎 湖縣、台東縣蘭嶼鄉、台東縣綠島鄉)內科醫師之基層院所,亦得開立處方。 ◎附表三十四:肝炎治療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及山地離島地區一覽表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原文標註的修訂日期(5 個)

109/7/198/11/194/10/193/7/192/10/1

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1)

這些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本節點名、類別規定涵蓋,或條文提到須併用/不得併用。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8.2.6.2 節規範什麼?

第 8.2.6.2 節「Peginterferon alpha-2b」屬第 8 節 免疫製劑,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09/7/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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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