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7 Mecasermin
重點整理
- 章節
- 第 5 節 激素及影響內分泌機轉藥物;上層節 5.5。
- 修訂日期
-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11/2/1;本節原文共標註 2 個修訂日期。
原文
5.5.7.Mecasermin(如 Increlex 注射劑)(98/5/1、111/2/1)
1.限由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小兒內分泌或新陳代謝專科醫師實施。
2.Primary IGF-I deficiency
(1)診斷:GH-IGF axis 有明確的基因突變(即 homozygotes 或 compound
heterozygotes) (請檢附檢驗報告) 。
(2)開始治療條件:
I. 2歲以上(111/2/1)。
II. 身高低於同性別同年齡正常孩童之-3SD。
III.生長速率一年小於4公分,需具醫療機構之身高檢查每隔三個月一次,至少六個
月以上之紀錄。
IV.骨齡比實際年齡遲緩至少二個標準差。
V.血清生長激素濃度之基礎值或施行生長激素刺激試驗的最高值超過10 ng/mL。
VI.血清IGF-I 基礎值低於50μg/L。
VII.血清IGFBP-3基礎值低於1.0mg/L。
VIII.IGF generation test(給予生長激素33μg/kg/day 皮下注射四天)後血清
IGF-I 值增加不超過20μg/L。血清 IGF-BP3值增加不超過0.4 mg/L。
3.Isolated growth hormone deficiency type IA(GHD-IA)
(1)診斷:GH1 gene 有明確的脫失突變(deletion) (請檢附檢驗報告)
(2)開始治療條件:
I. 2歲以上(111/2/1)。
II.身高低於同性別同年齡正常孩童之-2SD。
III.生長速率一年小於4公分,需具醫療機構之身高檢查每隔三個月一次,至少六個
月以上之記錄。
IV.骨齡比實際年齡遲緩至少2個標準差。 (請檢附骨齡X 光片)
V.施行insulin、clonidine、L-Dopa、glucagon、arginine 等檢查,有兩項以上之
檢查皆偵測不到生長激素值。
VI.施予生長激素治療第一年比生長激素治療前多3公分以上,但後來以適當生長激
素劑量治療,年生長速率仍小於3公分。
4. 治療劑量:不超過120μg/kg 皮下注射每天兩次。
5.治療監測:病人至少每3個月測量身高體重一次,每6至12個月評估骨齡一次。
6.繼續治療條件:
(1)男童骨齡未滿16歲,女童骨齡未滿14歲,且骨端尚未癒合患者(111/2/1)。
(2)第一年生長速率比治療前增加至少3公分。
(3)第二年開始,生長速率至少4公分/年。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原文標註的修訂日期(2 個)
111/2/198/5/1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5.5.7 節規範什麼?
第 5.5.7 節「Mecasermin」屬第 5 節 激素及影響內分泌機轉藥物,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11/2/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