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5 Levonorgestrel intrauterine system
重點整理
- 章節
- 第 5 節 激素及影響內分泌機轉藥物;上層節 5.3。
- 修訂日期
-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07/4/1;本節原文共標註 2 個修訂日期。
- 本節規範
- Levonorgestrel。
原文
5.3.5.Levonorgestrel intrauterine system (如 Mirena):(104/2/1、107/4/1)
限使用於連續3個月(含)以上月經經血過多導致嚴重貧血(Hemoglobin≦10g/dL)之婦
女,且每次使用後之五年內,不得再次使用。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原文標註的修訂日期(2 個)
107/4/1104/2/1
本節規範的藥品(1)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5.3.5 節規範什麼?
第 5.3.5 節「Levonorgestrel intrauterine system」屬第 5 節 激素及影響內分泌機轉藥物,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07/4/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第 5.3.5 節適用哪些藥?
本節規範的成分:Levonorgestrel。
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