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6 Human plasma coagulation factor XIII
重點整理
- 章節
- 第 4 節 血液治療藥物;上層節 4.2。
- 修訂日期
-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09/12/1;本節原文共標註 3 個修訂日期。
- 相關藥品
- 另有 1 種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
- 事前審查
- 本節原文載有事前審查規定(適用範圍見原文)。
原文
4.2.6.Human plasma coagulation factor XIII (如 Fibrogammin) (107/8/1、108/10/1、
109/12/1)
1.用於第十三凝血因子缺乏之病人。
(1) 有急性出血時
A. 輕度至中度出血:
10-20 IU/Kg 注射1-3次至止血。
B. 嚴重出血:
20-30 IU/Kg 注射數次,可間隔數日至一周,直至止血。如有顱內出血,建議
30-40 IU/Kg 注射,間隔每天至一週給藥,直至止血。
C. 手術:
20-30 IU/Kg,每天注射1-3天,嗣後10-20 IU/Kg 注射2-3天。
(2) 預防性給予:
建議10-40 IU/Kg,每4至6週注射一次;視突破性出血情況可增至40 IU/Kg 每4至6
週注射一次。
(3) 懷孕時:
在5~6週懷孕時即建議開始給予,至懷孕後期劑量可視患者情況增加。
(4) 出現抗體時:
得由臨床醫師依病人狀況調整劑量,惟需於病歷上詳細記載治療劑量調整之原因及
反應。
2. 門診之XIII 因子缺乏病人,得攜回二~四劑量(至多攜回二個月)第十三凝血因子備
用,繼續治療時,比照化療以「療程」方式處理,並檢附上次治療紀錄(如附表十
八-四 全民健康保險血友病患使用第十三凝血因子在家治療紀錄)及登錄醫療評估
追蹤紀錄表(附表十八之五)。醫療機構、醫師開立使用血液製劑時,應依血液製劑
條例之規定辦理。(107/8/1、108/10/1、109/12/1)
3. 預防性治療(primary prophylaxis):限嚴重型或中度(Factor XIIIa 小於5IU/dL)
之XIII因子缺乏病人。預防性使用之病患建議每隔1-2年監測血清中之第十三凝血
因子濃度。
4. 初次使用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原文標註的修訂日期(3 個)
109/12/1108/10/1107/8/1
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1)
這些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本節點名、類別規定涵蓋,或條文提到須併用/不得併用。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4.2.6 節規範什麼?
第 4.2.6 節「Human plasma coagulation factor XIII」屬第 4 節 血液治療藥物,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09/12/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