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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Human plasma coagulation factor XIII

資料截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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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
第 4 節 血液治療藥物;上層節 4.2。
修訂日期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09/12/1;本節原文共標註 3 個修訂日期。
相關藥品
另有 1 種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
事前審查
本節原文載有事前審查規定(適用範圍見原文)。

原文

4.2.6.Human plasma coagulation factor XIII (如 Fibrogammin) (107/8/1、108/10/1、 109/12/1) 1.用於第十三凝血因子缺乏之病人。 (1) 有急性出血時 A. 輕度至中度出血: 10-20 IU/Kg 注射1-3次至止血。 B. 嚴重出血: 20-30 IU/Kg 注射數次,可間隔數日至一周,直至止血。如有顱內出血,建議 30-40 IU/Kg 注射,間隔每天至一週給藥,直至止血。 C. 手術: 20-30 IU/Kg,每天注射1-3天,嗣後10-20 IU/Kg 注射2-3天。 (2) 預防性給予: 建議10-40 IU/Kg,每4至6週注射一次;視突破性出血情況可增至40 IU/Kg 每4至6 週注射一次。 (3) 懷孕時: 在5~6週懷孕時即建議開始給予,至懷孕後期劑量可視患者情況增加。 (4) 出現抗體時: 得由臨床醫師依病人狀況調整劑量,惟需於病歷上詳細記載治療劑量調整之原因及 反應。 2. 門診之XIII 因子缺乏病人,得攜回二~四劑量(至多攜回二個月)第十三凝血因子備 用,繼續治療時,比照化療以「療程」方式處理,並檢附上次治療紀錄(如附表十 八-四 全民健康保險血友病患使用第十三凝血因子在家治療紀錄)及登錄醫療評估 追蹤紀錄表(附表十八之五)。醫療機構、醫師開立使用血液製劑時,應依血液製劑 條例之規定辦理。(107/8/1、108/10/1、109/12/1) 3. 預防性治療(primary prophylaxis):限嚴重型或中度(Factor XIIIa 小於5IU/dL) 之XIII因子缺乏病人。預防性使用之病患建議每隔1-2年監測血清中之第十三凝血 因子濃度。 4. 初次使用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原文標註的修訂日期(3 個)

109/12/1108/10/1107/8/1

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1)

這些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本節點名、類別規定涵蓋,或條文提到須併用/不得併用。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4.2.6 節規範什麼?

第 4.2.6 節「Human plasma coagulation factor XIII」屬第 4 節 血液治療藥物,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09/12/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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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