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25 Chenodeoxycholic acid
重點整理
- 章節
- 第 3 節 代謝及營養劑;上層節 3.3。
- 修訂日期
-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11/6/1。
- 本節規範
- Chenodeoxycholic Acid。
- 事前審查
- 本節原文載有事前審查規定(適用範圍見原文)。
原文
3.3.25.Chenodeoxycholic acid (111/6/1)
1.限用於因缺乏固醇27-羥化酶(sterol 27-hydroxylase)而導致的先天性膽酸合成障礙
(呈現症狀為腦腱性黃瘤症)之1個月齡以上的病人。
2.需經事前審查後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以1年為限,期滿需經再次申請核准後,始得續
用。
3.符合下列任一條件,應停止治療:
(1)肝功能指數(SGPT,SGOT)上升高於基礎值。
(2)膽甾烷醇(Cholestanol)上升高於基礎值。
(3)凝血酶原時間延長,高於基礎值。
(4)連續2年追蹤,神經系統功能無法進步或穩定,逐漸退化。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本節規範的藥品(1)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3.3.25 節規範什麼?
第 3.3.25 節「Chenodeoxycholic acid」屬第 3 節 代謝及營養劑,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11/6/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第 3.3.25 節適用哪些藥?
本節規範的成分:Chenodeoxycholic Acid。
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