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 肝庇護劑
重點整理
- 章節
- 第 3 節 代謝及營養劑;上層節 3.3。
- 修訂日期
-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14/6/1;本節原文共標註 5 個修訂日期。
原文
3.3.1.肝庇護劑:(85/1/1、88/3/1、94/7/1、108/11/1、114/6/1)
1.肝硬化、肝炎患者,限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醫師依肝功能和影像檢查或病理切片檢
查確實診斷後,視病情需要處方之。 (94/7/1、114/6/1)
(1)HBV(+)或 HCV(+)之病患且GOT 或 GPT 值大於等於正常值上限1倍以上。
(2)任何原因所引起之肝硬化且 GOT 或 GPT 值大於等於正常值上限1倍以上。
(3)HBV(-)及 HCV(-)之病患,GOT 或 GPT 值大於等於正常值上限2倍以上。
2.肝庇護劑之使用,門診以口服一種為原則;使用於高血氨症(hyperammonemia) 之肝
庇護劑應檢附氨之異常報告。
3.使用肝庇護劑應檢附肝功能報告,該報告有效期為三至六個月,逾期應再複查。
(108/11/1)
4.肝功能檢查如檢查結果正常,應停止用藥,在檢查未得結果前,所用藥物以一週為
宜。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原文標註的修訂日期(5 個)
114/6/1108/11/194/7/188/3/185/1/1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3.3.1 節規範什麼?
第 3.3.1 節「肝庇護劑」屬第 3 節 代謝及營養劑,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14/6/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