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1 腦循環改善劑、腦代謝改善劑及血球流變改善劑
重點整理
- 章節
- 第 2 節 心臟血管及腎臟藥物;上層節 2.8。
- 修訂日期
-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87/4/1。
原文
2.8.1.腦循環改善劑、腦代謝改善劑及血球流變改善劑:(87/4/1)
因治療上需要使用腦循環改善劑或腦代謝改善劑或血球流變改善劑時,最多使用一
類,且需檢附相關之紀錄或報告,並於病歷上詳細記載。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2.8.1 節規範什麼?
第 2.8.1 節「腦循環改善劑、腦代謝改善劑及血球流變改善劑」屬第 2 節 心臟血管及腎臟藥物,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87/4/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