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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Sumatriptan succinate;rizatriptan

資料截至

重點整理

章節
第 2 節 心臟血管及腎臟藥物;上層節 2.3。
修訂日期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08/5/1;本節原文共標註 7 個修訂日期。
本節規範
Rizatriptan、Sumatriptan。

原文

2.3.1.Sumatriptan succinate(如 Imigran);rizatriptan:(88/9/1、93/8/1、 94/11/1、97/1/1、97/6/1、97/9/1、108/5/1) 1.限符合國際頭痛協會 (International Headache Society) 最新版「偏頭痛」診斷 標準者: (97/9/1、108/5/1) (1)至少有五次能符合(2)至(4)項的發作。 (2)頭痛發作持續4至72小時(若年齡小於18歲,頭痛發作可為持續2到72小時)。 (108/5/1) (3)頭痛至少具下列二項特徵: I 單側 II 搏動性 III 程度中等或重度(日常生活受限制甚或禁絕) IV 上下樓梯或類似之日常活動會使頭痛加劇 (4)當頭痛發作時至少有下列一情形: I 噁心或嘔吐 II 畏光及怕吵 2.偏頭痛之發作嚴重影響日常生活 (無法工作或作家事或上課) 者。 (97/9/1) 3.經使用其他藥物無效者。 4.每月限用四次,且 (1)Sumatriptan succinate 口服劑型藥品每次用量不超過100 mg,毎月不超過400 mg。 (2)Sumatriptan succinate 鼻噴劑型藥品每次用量不超過一劑 (10mg 或20mg),毎 月不超過四劑 (10mg 或20mg)。(93/8/1、94/11/1、97/1/1、97/9/1) (3)Rizatriptan 口服劑型藥品每次用量不超過10 mg,毎月不超過40 mg。(97/6/1) 5.不得同時處方含有 ergotamine 製劑或其衍生物類藥物。 6.不得作為預防性使用。 7.不得使用於曾患有心肌梗塞、缺血性心臟病、Prinzmetal 氏狹心症、冠狀血管痙攣 者及高血壓未受控制的患者。 8.青少年(12-17歲)符合上述第1、2、3項者,限使用 sumatriptan succinate 鼻噴劑 型或rizatriptan 口服劑型藥品,且二藥品不得併用。6-11歲兒童符合上述第1、 2、3項者,限使用 rizatriptan 口服劑型藥品。 (97/9/1、108/5/1)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原文標註的修訂日期(7 個)

108/5/197/9/197/6/197/1/194/11/193/8/188/9/1

本節規範的藥品(2)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2.3.1 節規範什麼?

第 2.3.1 節「Sumatriptan succinate;rizatriptan」屬第 2 節 心臟血管及腎臟藥物,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08/5/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第 2.3.1 節適用哪些藥?

本節規範的成分:Rizatriptan、Sumatript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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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