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9 Ticagrelor
重點整理
- 章節
- 第 2 節 心臟血管及腎臟藥物;上層節 2.1.1。
- 修訂日期
-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02/7/1。
- 本節規範
- Ticagrelor。
- 相關藥品
- 另有 1 種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
原文
2.1.1.9.Ticagrelor(如 Brilinta):(102/7/1)
限用於已發作之急性冠心症(包括不穩定型心絞痛、非 ST 段上升型心肌梗塞或 ST 段
上升型心肌梗塞)而住院的病人時,得與 acetylsalicylic acid (如 Aspirin) 合併
治療,最長9個月。需於病歷註明住院時間。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本節規範的藥品(1)
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1)
這些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本節點名、類別規定涵蓋,或條文提到須併用/不得併用。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2.1.1.9 節規範什麼?
第 2.1.1.9 節「Ticagrelor」屬第 2 節 心臟血管及腎臟藥物,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02/7/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第 2.1.1.9 節適用哪些藥?
本節規範的成分:Ticagrelor。另有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列在本頁。
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