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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9 Ticagrelor

資料截至

重點整理

章節
第 2 節 心臟血管及腎臟藥物;上層節 2.1.1。
修訂日期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02/7/1。
本節規範
Ticagrelor。
相關藥品
另有 1 種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

原文

2.1.1.9.Ticagrelor(如 Brilinta):(102/7/1) 限用於已發作之急性冠心症(包括不穩定型心絞痛、非 ST 段上升型心肌梗塞或 ST 段 上升型心肌梗塞)而住院的病人時,得與 acetylsalicylic acid (如 Aspirin) 合併 治療,最長9個月。需於病歷註明住院時間。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本節規範的藥品(1)

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1)

這些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本節點名、類別規定涵蓋,或條文提到須併用/不得併用。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2.1.1.9 節規範什麼?

第 2.1.1.9 節「Ticagrelor」屬第 2 節 心臟血管及腎臟藥物,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02/7/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第 2.1.1.9 節適用哪些藥?

本節規範的成分:Ticagrelor。另有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列在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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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