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7 Eptifibatide
重點整理
- 章節
- 第 2 節 心臟血管及腎臟藥物;上層節 2.1.1。
- 修訂日期
-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00/7/1;本節原文共標註 2 個修訂日期。
- 相關藥品
- 另有 1 種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
原文
2.1.1.7.Eptifibatide(如 Integrilin):(95/8/1、100/7/1)
1.限不穩定型心絞痛,對傳統療法無反應者,已預定施行經冠狀動脈成形術之不穩定
狹心症時、作為 heparin 的輔助療法,或非 Q 波之心肌梗塞之病患使用。
2.急性Q波心肌梗塞於症狀發生十二小時內,於執行 PTCA 時得併用 eptifibatide。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原文標註的修訂日期(2 個)
100/7/195/8/1
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1)
這些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本節點名、類別規定涵蓋,或條文提到須併用/不得併用。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2.1.1.7 節規範什麼?
第 2.1.1.7 節「Eptifibatide」屬第 2 節 心臟血管及腎臟藥物,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00/7/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