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5 人工淚液
重點整理
- 章節
- 第 14 節 眼科製劑。
- 修訂日期
-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13/7/1;本節原文共標註 3 個修訂日期。
原文
14.5.人工淚液: (87/7/1、93/2/1、113/7/1)
1. 初次使用限經眼科醫師診斷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使用,病歷上應附相關紀錄、照
片或影片備查:(113/7/1)
(1)乾眼症病患經淚液分泌機能檢查(basal Schirmer test)至少單眼淚液分泌<5
mm 者或淚膜檢查淚膜破裂時間(TBUT)<5秒。 (87/7/1、93/2/1、113/7/1)
(2)因乾眼症導致角膜病變、暴露性角膜病變或其它相關之角膜病變必須時之使用。
(93/2/1)
2. 規格量15mL 者,每個月限處方1瓶;規格量≦10mL 者,3個月限處方4瓶。
(113/7/1)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原文標註的修訂日期(3 個)
113/7/193/2/187/7/1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14.5 節規範什麼?
第 14.5 節「人工淚液」屬第 14 節 眼科製劑,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13/7/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