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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人工淚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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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節 眼科製劑。
修訂日期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13/7/1;本節原文共標註 3 個修訂日期。

原文

14.5.人工淚液: (87/7/1、93/2/1、113/7/1) 1. 初次使用限經眼科醫師診斷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使用,病歷上應附相關紀錄、照 片或影片備查:(113/7/1) (1)乾眼症病患經淚液分泌機能檢查(basal Schirmer test)至少單眼淚液分泌<5 mm 者或淚膜檢查淚膜破裂時間(TBUT)<5秒。 (87/7/1、93/2/1、113/7/1) (2)因乾眼症導致角膜病變、暴露性角膜病變或其它相關之角膜病變必須時之使用。 (93/2/1) 2. 規格量15mL 者,每個月限處方1瓶;規格量≦10mL 者,3個月限處方4瓶。 (113/7/1)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原文標註的修訂日期(3 個)

113/7/193/2/187/7/1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14.5 節規範什麼?

第 14.5 節「人工淚液」屬第 14 節 眼科製劑,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13/7/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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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