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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Tazarotene外用製劑

資料截至

重點整理

章節
第 13 節 皮膚科製劑。
修訂日期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01/2/1;本節原文共標註 3 個修訂日期。
本節規範
Tazarotene。
相關藥品
另有 2 種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

原文

13.8.Tazarotene外用製劑:(91/4/1、99/12/1、101/2/1) 1.限乾癬之病例使用。 2.使用量以每星期不高於30gm 為原則。若因病情需要,使用量需超過每星期30gm 者, 應於病歷詳細記載理由。(99/12/1) 3.與calcitriol (或 calcipotriol)併用,兩者合計總量每星期不超過30gm 或30mL, 若因病情需要兩者合併使用量需超過每星期30gm 者,應於病歷詳細記載理由。 (99/12/1)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原文標註的修訂日期(3 個)

101/2/199/12/191/4/1

本節規範的藥品(1)

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2)

這些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本節點名、類別規定涵蓋,或條文提到須併用/不得併用。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13.8 節規範什麼?

第 13.8 節「Tazarotene外用製劑」屬第 13 節 皮膚科製劑,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01/2/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第 13.8 節適用哪些藥?

本節規範的成分:Tazarotene。另有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列在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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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