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3 與tazarotene 併用,兩者合計總量每星期不超過30gm 或30mL,若因病情需要兩者合 併使用量需超過每星期30gm 者,應於病歷詳細記錄理由。
重點整理
- 章節
- 第 13 節 皮膚科製劑;上層節 13.3。
- 修訂日期
-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99/12/1。
- 相關藥品
- 另有 1 種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
原文
13.3.3與tazarotene 併用,兩者合計總量每星期不超過30gm 或30mL,若因病情需要兩者合
併使用量需超過每星期30gm 者,應於病歷詳細記錄理由。(99/12/1)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1)
這些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本節點名、類別規定涵蓋,或條文提到須併用/不得併用。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13.3.3 節規範什麼?
第 13.3.3 節「與tazarotene 併用,兩者合計總量每星期不超過30gm 或30mL,若因病情需要兩者合 併使用量需超過每星期30gm 者,應於病歷詳細記錄理由。」屬第 13 節 皮膚科製劑,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99/12/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