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 Ingenol
重點整理
- 章節
- 第 13 節 皮膚科製劑。
- 修訂日期
-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05/11/1。
原文
13.14.Ingenol (如 Picato) :(105/11/1)
限用於治療局部性、非過度角化 (non-hyperkeratotic)、非肥厚型(non-
hypertrophic)光化性角化症
1.限用於局部性治療25cm
2
的連續治療面積內,4個(含)以上病灶數量。
2.須經皮膚科醫師診斷為光化性角化症,並附照片備查。
3.療程:
(1)150微克/克(0.015%)用於臉部或頭皮,每天一次、連續塗抹3天,每部位每一次療
程限處方3支; 500微克/克(0.05%)用於身軀或四肢,每天一次,連續塗抹2天,
每部位每一次療程限處方2支。
(2)若未達完全清除、或病灶復發或出現新病灶,須進行第二次療程,須距第一次療
程八週以上,一年內以兩療程為限。
(3)於局部治療範圍處,八週內不得同時併用其他光化性角化症治療,如冷凍治療、
雷射、電燒等。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13.14 節規範什麼?
第 13.14 節「Ingenol」屬第 13 節 皮膚科製劑,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05/11/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