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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4 Ingen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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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節 皮膚科製劑。
修訂日期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05/11/1。

原文

13.14.Ingenol (如 Picato) :(105/11/1) 限用於治療局部性、非過度角化 (non-hyperkeratotic)、非肥厚型(non- hypertrophic)光化性角化症 1.限用於局部性治療25cm 2 的連續治療面積內,4個(含)以上病灶數量。 2.須經皮膚科醫師診斷為光化性角化症,並附照片備查。 3.療程: (1)150微克/克(0.015%)用於臉部或頭皮,每天一次、連續塗抹3天,每部位每一次療 程限處方3支; 500微克/克(0.05%)用於身軀或四肢,每天一次,連續塗抹2天, 每部位每一次療程限處方2支。 (2)若未達完全清除、或病灶復發或出現新病灶,須進行第二次療程,須距第一次療 程八週以上,一年內以兩療程為限。 (3)於局部治療範圍處,八週內不得同時併用其他光化性角化症治療,如冷凍治療、 雷射、電燒等。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13.14 節規範什麼?

第 13.14 節「Ingenol」屬第 13 節 皮膚科製劑,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05/11/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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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