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7 Elbasvir/grazoprevir
重點整理
- 章節
- 第 10 節 抗微生物劑;上層節 10.7。
- 修訂日期
-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10/6/1;本節原文共標註 7 個修訂日期。
- 相關藥品
- 另有 1 種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
原文
10.7.7.Elbasvir/grazoprevir(如 Zepatier)(106/8/1、107/6/1、108/1/1、
108/6/1、109/1/1、109/7/1、110/6/1):
1.限用於成人慢性病毒性 C 型肝炎患者,並依據「C 型肝炎全口服新藥健保給付執行
計畫」辦理。(109/1/1、109/7/1)
2.限使用於HCV RNA 為陽性及無肝功能代償不全之病毒基因型第1型或第4型成人病
患。(107/6/1、108/1/1、108/6/1)
3.給付療程如下,醫師每次開藥以4週為限。(108/1/1)
(1)基因型第1a 型且治療前未帶有 NS5A 抗藥性相關多形性病毒株:
I.給付12週。
II.若為先前使用 interferon/ ribavirin/蛋白酶抑制劑(protease inhibitor)合
併治療失敗者,需合併 ribavirin 治療,給付12週。
(2)基因型第1a 型且治療前帶有 NS5A 抗藥性相關多形性病毒株,需合併 ribavirin
治療,給付16週。
(3)基因型第1b 型:
I.給付12週。
II.若為先前使用 interferon/ ribavirin/蛋白酶抑制劑合併治療失敗者,需合併
ribavirin 治療,給付12週。
(4)基因型第4型:
I.給付12週。
II.若為先前使用 interferon/ ribavirin 合併治療中發生病毒學失敗者,需合併
ribavirin 治療,給付16週。
4.限未曾申請給付其他同類全口服直接抗病毒藥物(direct-acting anti-viral,
DAAs),且不得併用其他 DAAs,惟若曾接受本項藥品或其他 DAAs 第一次治療並符
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再治療一次(一個療程) :(110/6/1)
(1)接受第一次治療時中斷療程,且中斷原因屬專業醫療評估必須停藥者。
(2)接受第一次治療結束後第12週,血中偵測不到病毒,目前血中又再次偵測到病毒
者。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原文標註的修訂日期(7 個)
110/6/1109/7/1109/1/1108/6/1108/1/1107/6/1106/8/1
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1)
這些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本節點名、類別規定涵蓋,或條文提到須併用/不得併用。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10.7.7 節規範什麼?
第 10.7.7 節「Elbasvir/grazoprevir」屬第 10 節 抗微生物劑,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10/6/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