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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2 Ribavirin 膠囊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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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
第 10 節 抗微生物劑;上層節 10.7。
修訂日期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14/6/1;本節原文共標註 9 個修訂日期。
本節規範
Ribavirin。

原文

10.7.2. Ribavirin 膠囊劑(如 Robatrol、Rebetol)(93/2/1、93/7/1、93/8/1、 95/11/1、98/11/1、100/4/1、109/7/1、114/6/1): 1.限用於下列慢性病毒性 C 型肝炎患者且應與 interferon-alfa 2a 或 interferon- alfa 2b或 interferon alfacon-1或 peginterferon alfa-2b 或 peginterferon alfa-2a 合併治療: (1)限 ALT 值異常者,且 Anti-HCV 與 HCV RNA 均為陽性,或經由肝組織切片,以 METAVIR system 證實輕度纖維化大於或等於 F1及肝炎變化,且無肝功能代償不全 者。 (98/11/1、114/6/1) (2)療程依 Viral Kinetics 區分如下:(98/11/1) I.有 RVR (rapid virological response, 快速病毒反應)者,給付治療不超過 24週。 II.無 RVR,但有 EVR (early virologic response)者,給付治療48週。 III.到第12週未到 EVR 者,應中止治療,治療期間不超過16週。 IV.第一次治療24週後復發者,可以給予第二次治療,給付不超過48週。 2.醫事服務機構及醫師資格:(109/7/1、111/9/1) (1)醫院: I.有消化系內科或消化系兒科專科醫師之醫院。 II.醫師資格為前開醫院之消化系內科專科醫師、消化系兒科專科醫師、血液病專 科醫師、腫瘤內科專科醫師、癌症相關科醫師及符合器官移植手術資格之專任 或兼任專科醫師。 III.前開非消化系專科醫師,需先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惟愛滋病毒感染患者併有 B 型或 C 肝炎感染者,得由其照護之感染症內科專科醫師開立處方。 (2)基層院所: I.須具有消化系內科或消化系兒科專任專科醫師之基層院所。 II.肝炎治療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及山地離島地區,具有消化系內科或消化系兒科兼 任專科醫師之基層院所,亦得開立處方,惟離島地區(如金門縣、連江縣、澎 湖縣、台東縣蘭嶼鄉、台東縣綠島鄉)內科醫師之基層院所,亦得開立處方。 ◎附表三十四:肝炎治療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及山地離島地區一覽表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原文標註的修訂日期(9 個)

114/6/1111/9/1109/7/1100/4/198/11/195/11/193/8/193/7/193/2/1

本節規範的藥品(1)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10.7.2 節規範什麼?

第 10.7.2 節「Ribavirin 膠囊劑」屬第 10 節 抗微生物劑,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14/6/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第 10.7.2 節適用哪些藥?

本節規範的成分:Ribavir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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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