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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0 Glecaprevir/pibrentasvir

資料截至

重點整理

章節
第 10 節 抗微生物劑;上層節 10.7。
修訂日期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14/12/1;本節原文共標註 11 個修訂日期。
本節規範
Glecaprevir / Pibrentasvir。
相關藥品
另有 1 種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

原文

10.7.10. Glecaprevir/pibrentasvir(如 Maviret)(107/8/1、108/1/1、108/6/1、 109/1/1、109/4/1、109/7/1、109/8/1、110/6/1、111/2/1、114/6/1、 114/12/1): 1.限用於成人慢性病毒性 C 型肝炎患者,並依據「C 型肝炎全口服新藥健保給付執行計 畫」辦理。(109/1/1、109/7/1) 2.限使用於HCV RNA 或 HCV core Ag 為陽性及無肝功能代償不全之病毒基因型第1型、 第2型、第3型、第4型、第5型或第6型12歲以上病患。 (108/1/1、108/6/1、 109/8/1、111/2/1、114/6/1) 3.給付療程如下,醫師每次開藥以4週為限。 (108/1/1、109/4/1、110/6/1) (1)未曾接受治療之患者,給付8週。 (109/4/1、109/8/1) (2)曾接受含(peg)interferon 及ribavirin 及合併或不合併 sofosbuvir 治療組合之 患者: (110/6/1) I.基因型第1、2、4、5或6型: i.無肝硬化者,給付8週。 ii.具代償性肝硬化(Child-Pugh score A)者,給付12週。 II.基因型第3型,且無肝硬化或具代償性肝硬化(Child-Pugh score A)者,給付 16週。 (3)曾接受含 NS5A 抑制劑或 NS3/4A蛋白酶抑制劑治療之基因型第1型患者: I.若曾接受 NS3/4A 蛋白酶抑制劑治療,但未曾接受 NS5A 抑制劑治療者,給付12 週。 II.若曾接受 NS5A 抑制劑治療,但未曾接受 NS3/4A 蛋白酶抑制劑治療者,給付16 週。 4.限未曾申請給付其他同類全口服直接抗病毒藥物(direct-acting anti-viral, DAAs),且不得併用其他 DAAs,惟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再治療一次(一個療 程) : (110/6/1) (1)接受本項藥品或其他 DAAs 第一次治療時中斷療程,且中斷原因屬專業醫療評估必 須停藥者。 (2)接受本項藥品或其他 DAAs 第一次治療結束後第12週,血中偵測不到病毒,目前血 中又再次偵測到病毒者。 (3)接受其他 DAAs 第一次治療,於治療完成時或治療結束後第12週,血中仍偵測到病 毒者,或治療4週後之病毒量未能下降超過二個對數值(即下降未達100倍)發生在 108年1月1日前者。 5.高風險族群(監獄受刑人、注射藥癮者、愛滋病毒帶原者/愛滋病人、發生危險性行 為者)病人,若符合前述規定即可接受治療,以治療三次為限。 (114/12/1)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原文標註的修訂日期(11 個)

114/12/1114/6/1111/2/1110/6/1109/8/1109/7/1109/4/1109/1/1108/6/1108/1/1107/8/1

本節規範的藥品(1)

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1)

這些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本節點名、類別規定涵蓋,或條文提到須併用/不得併用。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10.7.10 節規範什麼?

第 10.7.10 節「Glecaprevir/pibrentasvir」屬第 10 節 抗微生物劑,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14/12/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第 10.7.10 節適用哪些藥?

本節規範的成分:Glecaprevir / Pibrentasvir。另有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列在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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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