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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3.1 Itraconazole 膠囊劑

資料截至

重點整理

章節
第 10 節 抗微生物劑;上層節 10.6.3。
修訂日期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04/1/1;本節原文共標註 5 個修訂日期。
本節規範
Itraconazole。

原文

10.6.3.1.Itraconazole 膠囊劑 (如 Sporanox cap):(85/1/1、91/4/1、91/8/1、 98/8/1、104/1/1) 限 1.甲癬病人使用。使用時,手指甲癬限用84顆,每顆100mg (以 itraconazole 100mg 計算,每日服用2顆),需於9週內使用完畢。足趾甲癬限用168顆,需於17週內使用 完畢。治療結束日起算,並各在6及12個月內不得重複使用本品或其他同類口服藥 品。(91/4/1、98/8/1) 2.念珠性陰道炎(限頑固性疾病或無性經驗病人無法使用塞劑治療病人)。 3.其他頑固性體癬。 4.全身性或侵入性黴菌感染(經組織切片、微生物或抗原檢測確定之全身性或侵入性黴 菌感染,且經感染症專科醫師或皮膚科專科醫師判定需使用本劑者,以12週至24週 為原則)。(91/8/1、98/8/1) 5.用於復發性汗斑之治療,每日使用200mg 治療7天為一療程,每月以一療程為限。 (104/1/1) 6.每次門診時,應註明使用日期,目前已使用週數及預定停藥日期。 7.病人接受本品治療期間,不得併用其他同類藥品。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原文標註的修訂日期(5 個)

104/1/198/8/191/8/191/4/185/1/1

本節規範的藥品(1)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10.6.3.1 節規範什麼?

第 10.6.3.1 節「Itraconazole 膠囊劑」屬第 10 節 抗微生物劑,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04/1/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第 10.6.3.1 節適用哪些藥?

本節規範的成分:Itraconazo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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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