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3.1 Itraconazole 膠囊劑
重點整理
- 章節
- 第 10 節 抗微生物劑;上層節 10.6.3。
- 修訂日期
-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04/1/1;本節原文共標註 5 個修訂日期。
- 本節規範
- Itraconazole。
原文
10.6.3.1.Itraconazole 膠囊劑 (如 Sporanox cap):(85/1/1、91/4/1、91/8/1、
98/8/1、104/1/1)
限
1.甲癬病人使用。使用時,手指甲癬限用84顆,每顆100mg (以 itraconazole 100mg
計算,每日服用2顆),需於9週內使用完畢。足趾甲癬限用168顆,需於17週內使用
完畢。治療結束日起算,並各在6及12個月內不得重複使用本品或其他同類口服藥
品。(91/4/1、98/8/1)
2.念珠性陰道炎(限頑固性疾病或無性經驗病人無法使用塞劑治療病人)。
3.其他頑固性體癬。
4.全身性或侵入性黴菌感染(經組織切片、微生物或抗原檢測確定之全身性或侵入性黴
菌感染,且經感染症專科醫師或皮膚科專科醫師判定需使用本劑者,以12週至24週
為原則)。(91/8/1、98/8/1)
5.用於復發性汗斑之治療,每日使用200mg 治療7天為一療程,每月以一療程為限。
(104/1/1)
6.每次門診時,應註明使用日期,目前已使用週數及預定停藥日期。
7.病人接受本品治療期間,不得併用其他同類藥品。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原文標註的修訂日期(5 個)
104/1/198/8/191/8/191/4/185/1/1
本節規範的藥品(1)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10.6.3.1 節規範什麼?
第 10.6.3.1 節「Itraconazole 膠囊劑」屬第 10 節 抗微生物劑,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04/1/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第 10.6.3.1 節適用哪些藥?
本節規範的成分:Itraconazole。
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