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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抗微生物劑用藥給付規定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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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
第 10 節 抗微生物劑。
修訂日期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08/12/1;本節原文共標註 11 個修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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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10.1.抗微生物劑用藥給付規定通則: 1.凡醫師診斷為感染症,確有臨床需要者得適當使用抗微生物製劑。 2.門診使用抗微生物製劑以不超過三日份用量為原則。如有必要,每次以七日為限; 慢性骨髓炎病患得視病情需要延長抗微生物製劑給藥日數,惟每次門診處方仍以兩 週為上限(87/7/1)。 3.「上呼吸道感染病患」如屬一般感冒(common cold)或病毒性感染者,不應使用抗 生素。如需使用,應有細菌性感染之臨床佐證,例如診斷為細菌性中耳炎、細菌性 鼻竇炎、細菌性咽喉炎,始得使用抗生素治療(90/2/1)。 4.使用抗微生物製劑,宜以同療效、價廉為原則。使用三種抗微生物製劑(含)以上, 需附微生物培養及藥物敏感試驗報告,藥物敏感試驗報告應包括第一線及第二線抗 微生物製劑及各類常用藥物;同類同抗菌範疇之抗微生物製劑,若未能都進行藥物 敏感性試驗時,得以其中之一種藥物的敏感性試驗結果做為使用其他同類同抗菌範 疇藥物合理性之判定參考。 (87/4/1) 5.使用抗微生物製劑應以本保險規定之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優先使用,如欲使用第一 線以外之抗微生物製劑,需依規定第6、7項辦理。 6.醫師得按下列病情及診斷於進行微生物培養及藥物敏感試驗後直接使用第一線以外 抗微生物製劑,惟若微生物培養證明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有效,應考慮改用第一線 抗微生物製劑。(91/4/1) (1)感染病情嚴重者,包括: I.敗血症(sepsis)或敗血性休克(septic shock) II.中樞神經感染 III.使用呼吸器者。 (2)免疫狀態不良併發感染者: I.接受免疫抑制劑。 II.接受抗癌化學療法。 III.白血球數在1000/cumm 以下或多核白血球數在500/cumm 以下。 (3)經感染症專科醫師會診,確認有感染症需使用者 (申報費用時需檢附會診紀錄及 相關之病歷資料)(86/10/1、92/9/1)。 (4)手術中發現有明顯感染病灶者。 (5)脾臟切除病人有不明原因發熱者。 (6)臟器穿孔。 (7)嚴重污染傷口病人。 (8)患疑似感染之早產兒及新生兒(出生二個月以內) 。 (9)發生明確嚴重院內感染症者。 (10)常有厭氧菌與非厭氧菌混合感染之組織部位感染時(如糖尿病足部壞疽併感染、 骨盆腔內感染),得直接使用可同時治療厭氧菌與非厭氧菌多重感染之單一非第一 線抗微生物製劑。 7.醫師得按下列病情改用第一線以外抗微生物製劑: (1)使用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超過72小時,經微生物培養及藥物敏感試驗證實對第一 線抗微生物製劑具抗藥性,確有需要使用者,並請檢附該檢驗報告。 (2)每72小時更換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一次,歷經 7日以上仍無效,由其他醫療機構 轉送至有微生物培養室醫院病人者。 (3)嬰幼兒(出生二個月以上至滿五足歲)患疑似感染疾病,在使用第一線抗微生物 製劑72小時仍無明顯療效者。 8.預防性的使用抗微生物製劑: (105/2/1)。 (1)清淨的手術:大致可分甲、乙兩類。 甲類:如單純性疝氣手術、精索靜脈曲張手術、甲狀腺手術、乳房切除手術... 等,原則上可「免用」抗微生物製劑,如需使用,可術前一劑量,手術時 間超過二小時者得於術中追加一劑,使用之抗微生物製劑應以本表之第一 線抗微生物製劑為限(90/2/1)。 乙類:如心臟手術、腦部手術、臟器移植手術及放置人工植入物之手術,原則上 使用不可超過24小時,以本表之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為主;如需使用第一 線以外之抗微生物製劑或超過48小時,請詳敘理由,俾利審查(90/2/1、 95/6/1) (2)清淨但易受污染的手術。 術野是清淨但術中易受污染,如肝膽胃腸手術、泌尿道手術、肺部手術、婦科手 術、耳鼻喉科手術、牙科手術...等手術。原則上抗微生物製劑使用24小時,以本 表之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為主,若有厭氧菌與嗜氧菌混合污染之可能時,得使用 Cephamycin(cefoxitin,cefmetazole)或 ampicillin 類合併 β-lactamase inhibitor(ampicillin/sulbactam,amoxicillin/clavulanic acid)之藥物;如 需使用第一線以外之抗微生物製劑或超過48小時,請詳敘理由,俾利審查 (90/2/1、95/6/1)。 (3)免疫不全病人經醫師判斷感染風險高,依實證及流行病學資料及相關治療指引 等,經感染症專科醫師認定需使用者,得適當使用預防性抗微生物製劑。申報費 用時需檢附會診紀錄及相關之病歷資料。 (105/2/1)。 9.污染性傷口之手術及手術後發生感染併發症,依本保險規定之抗微生物製劑使用原 則用藥(90/2/1)。 10.本保險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範圍暫訂如附表一,並得視實際需要予以增減。 11.使用本表以外之抗微生物製劑超過七日時,除需附微生物培養與敏感試驗報告外, 尚需附相關檢驗報告(如血、尿...等)與 TPR chart 影本並註明使用抗微生物製劑 之規格、劑量、使用日期以利審核。 12.非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其於本藥品給付規定中另訂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給付之。 13.有關結核病治療選擇的藥物種類、使用的劑量與治療的時程,應依衛生福利部疾病 管制署最新版「結核病診治指引」辦理。(99/11/1、102/7/23、108/12/1)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原文標註的修訂日期(11 個)

108/12/1105/2/1102/7/2399/11/195/6/192/9/191/4/190/2/187/7/187/4/186/10/1

類別或併用相關的藥品(5)

這些藥品的資料頁把本節列為「類別或併用相關規定」:本節點名、類別規定涵蓋,或條文提到須併用/不得併用。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10.1 節規範什麼?

第 10.1 節「抗微生物劑用藥給付規定通則」屬第 10 節 抗微生物劑,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08/12/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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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