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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Pilocarpine hydrochloride 口服劑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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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
第 1 節 神經系統藥物;上層節 1.5。
修訂日期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02/2/1;本節原文共標註 2 個修訂日期。
本節規範
Pilocarpine。

原文

1.5.1.Pilocarpine hydrochloride 口服劑型 1.使用於修格蘭氏症候群 (Sjogren's syndrome) 病人: (1)使用對象:需符合修格蘭氏症候群之診斷標準。 (2)使用時機:原發性或續發性修格蘭氏症候群病人具有口乾燥症狀者。 (3)治療期程及評量:使用後每半年需檢附 pilocarpine hydrochloride 口服劑型治 療後症狀改善評量表 (如附表十九) 於病歷上,證明 pilocarpine hydrochloride 口服劑型治療有效方可繼續使用。 (102/2/1) (4)使用劑量:每日三至四次,每次一錠 (5mg/tab) 依病人反映,可做劑量調整參 考。 2.使用於頭頸部癌放射線治療病人 (1)使用對象:頭頸部癌放射線治療超過26GY 之患者,造成唾腺功能減低而引起的口 乾燥症狀。 (2)使用時機:適用於放射線治療期間及治療後所引起的口乾燥症狀需藥物控制時。 (3)治療期程及評量:每使用兩個月後,需以 pilocarpine hydrochloride 口服劑型 治療後症狀改善評量表 (如附表十九) 評估,認定確有改善者達10分(含)以上者 方可繼續使用。 (96/7/1) (4)使用劑量:每日三至四次,每次一錠 (5mg/tab) 依病人反應,可做劑量調整參 考。 備註:修格蘭氏症候群之診斷標準如下: 【修格蘭氏症候群 (Sjogren's syndrome)之 診斷標準依據2002年修立之歐洲分類標準】 1.眼睛主觀症狀:至少符合下列問題之一: (1)是否有每天,持續性,令人困擾的乾眼症狀持續三個月以上? (2)眼睛是否有反覆性的異物感? (3)是否使用人工淚液一天大於三次? 2.口腔主觀症狀:至少符合下列問題之一: (1)是否每天都覺得口乾症狀持續三個月以上? (2)是否於成年後曾經有反覆性或持續性唾液腺體腫大的現象? (3)是否經常使用流質來幫助吞食較乾的食物? 3.眼睛客觀表現:兩項檢查之中至少有一項呈陽性反應: (1)Shirmer's 試驗:在無麻醉下測試,5分鐘後小於或等於5公厘。 (2)Rose Bengal score 或其他眼睛染色之評分,大於或等於4分 (依據 van Bijsterveld's 評分系統)。 4.組織病理學:在4mm 2 的唾液腺組織切片中顯示腺體發炎而且≧1 focus 的淋巴球浸潤 (1 Focus:≧50個淋巴球聚集)。 5.唾液腺之侵犯:下列檢查之中至少有一項呈陽性反應: (1)無刺激下唾液的分泌總量減少 (15分鐘少於1.5cc) (2)腮腺唾液管 X 光照像呈現瀰漫性唾液腺管擴大 (呈像為斑點狀,空洞狀或不規則 狀) 且無唾液管阻塞現象。 (3)唾液腺閃爍造影檢查呈現放射性同位元素之延遲顯影,低濃度以及/或排出延遲。 6.自體免疫抗體:出現以下自體抗體: (1)SSA或 SSB 或兩者皆有 合乎修格蘭氏症候群診斷標準之判定: 1.原發性修格蘭氏症:無任何相關疾病且需合乎下述(1)或(2)項條件: (1)6項條件中4項符合,其中需有第4項 (組織病理) 或第6項 (血清檢查) 條 件符合。 (2)4項客觀條件 (即第3、4、5、6項) 中,任3項條件符合。 2.次發性修格蘭氏症: 患者有潛在相關疾病 (例如:任何明確結締組織疾病) 而且存在有上述診斷標 準中第1項條件,或第2條件,再加上第3、4、5項條件中任何2項,即考慮次發 性修格蘭氏症候群。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原文標註的修訂日期(2 個)

102/2/196/7/1

本節規範的藥品(1)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1.5.1 節規範什麼?

第 1.5.1 節「Pilocarpine hydrochloride 口服劑型」屬第 1 節 神經系統藥物,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02/2/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第 1.5.1 節適用哪些藥?

本節規範的成分:Pilocarp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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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