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6 Carbamazepine
重點整理
- 章節
- 第 1 節 神經系統藥物;上層節 1.3.2。
- 修訂日期
-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00/8/1。
- 本節規範
- Carbamazepine。
原文
1.3.2.6 Carbamazepine(100/8/1)
1.使用於新病患:
(1)處方使用 carbamazepine 成分藥品之前,應先檢查病患 IC 健保卡是否已註記曾檢
測帶有 HLA-B 1502基因,檢測結果為陽性者,不得開立 carbamazepine 成分藥品
之處方。
(2)醫師欲為病患處方 carbamazepine成分藥品前,應先詢問病患是否對該藥品有過
敏病史,若為不確認者或未檢測者,宜先行作 HLA-B 1502基因檢測。
2.使用於舊病患:
若病患已服用4個月以上,且確認未曾出現喉嚨痛、嘴巴破或皮膚症狀(如分散的斑
點或斑丘疹症狀)等類似 Steven-Johnson 症候群或其他不良反應時,可依病情繼續
處方治療,但仍需提醒病患注意上述症狀之發生。
3.醫師為病患處方使用 carbamazepine 成分藥品,以日劑藥費申報者,應依規定詳實
申報處方明細。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本節規範的藥品(1)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1.3.2.6 節規範什麼?
第 1.3.2.6 節「Carbamazepine」屬第 1 節 神經系統藥物,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00/8/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第 1.3.2.6 節適用哪些藥?
本節規範的成分:Carbamazepine。
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