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 Zaleplon、zolpidem、zopiclone 及 eszopiclone
重點整理
- 章節
- 第 1 節 神經系統藥物;上層節 1.2。
- 修訂日期
-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02/11/1;本節原文共標註 4 個修訂日期。
- 本節規範
- Zaleplon、Zolpidem。
原文
1.2.3.Zaleplon、zolpidem、zopiclone 及 eszopiclone(98/1/1、98/5/1、98/10/1、
102/11/1)
1.使用安眠藥物,病歷應詳載病人發生睡眠障礙的情形,並作適當的評估和診斷,探
討可能的原因,並提供衛教建立良好睡眠習慣。(98/5/1)
2.非精神科醫師、神經科專科醫師若需開立本類藥品,每日不宜超過一顆,連續治療
期間不宜超過6個月。若因病情需長期使用,病歷應載明原因,必要時轉精神科、神
經科專科醫師評估其繼續使用的適當性。(98/5/1、98/10/1)
3.精神科、神經科專科醫師應針對必須連續使用本藥的個案,提出合理的診斷,並在
病歷上詳細記錄。(98/5/1、98/10/1)
4.依一般使用指引不建議各種安眠藥併用,應依睡眠障礙型態處方安眠藥,若需不同
半衰期之藥物併用應有明確之睡眠障礙型態描述紀錄,且應在合理劑量範圍內。
(98/5/1)
5.對於首次就診尚未建立穩定醫病關係之病患,限處方7日內安眠藥管制藥品。
(98/5/1)
6.zaleplon成分藥品用於治療難以入睡之失眠病人,僅適用於嚴重,病人功能障礙或
遭受極度壓力之失眠症患者,用於65歲以上病患時,起始劑量為每日5mg (98/1/1、
98/10/1)
7.成人病患使用eszopiclone 成分藥品之起始劑量為睡前1mg,最高劑量為睡前3mg,
65歲以上病患之最高劑量為2mg。(102/11/1)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原文標註的修訂日期(4 個)
102/11/198/10/198/5/198/1/1
本節規範的藥品(2)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1.2.3 節規範什麼?
第 1.2.3 節「Zaleplon、zolpidem、zopiclone 及 eszopiclone」屬第 1 節 神經系統藥物,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02/11/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第 1.2.3 節適用哪些藥?
本節規範的成分:Zaleplon、Zolpidem。
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