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 Duloxetine
重點整理
- 章節
- 第 1 節 神經系統藥物;上層節 1.1。
- 修訂日期
-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113/12/1;本節原文共標註 3 個修訂日期。
- 本節規範
- Duloxetine。
原文
1.1.8.Duloxetine(如 Cymbalta):(102/8/1、105/2/1、113/12/1)
1.使用於糖尿病併發周邊神經病變並具有臨床神經疼痛 (neuropathic pain),且符合
以下條件:
(1)經神經科專科醫師診斷或經神經傳導(NCV) 檢查證實之多發性神經病變
(polyneuropathy)。
(2)Pain rating scale≧4分。
(3)不得併用同類適應症之藥品。
(4)使用後應每3個月評估一次,並於病歷中記載評估結果,倘 Pain rating scale 較
前一次評估之數值未改善或未持續改善,應予停止使用。
(5)每日最大劑量為60 mg。
2.使用於纖維肌痛(fibromyalgia)(105/2/1)
(1)需符合 American College of Rheumatology (ACR)及臨床試驗實證纖維肌痛診斷
標準:
I.WPI(wide spread pain index)≧7、Symptom severity (SS)≧5且 pain
rating scale≧6分或 WPI 3-6、SS scale≧9且 pain rating scale≧6分。
II.症狀持續超過三個月。
III.應排除其他疾病因素,並於病歷詳載。
(2)處方醫師資格:(105/2/1、113/12/1)
I.限風濕免疫科、神經內科、復健科、疼痛專科及精神科醫師使用,不得併用同
適應症之他類藥品。
II.全民健保公告之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及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病人,倘其前經風濕
免疫科、神經內科、復健科、疼痛專科及精神科醫師評估診斷符合規定開立過
處方並檢附相關診斷證明資料,得由當地醫師處方,並於病歷詳細記載,但不
得併用同適應症之他類藥品。 (113/12/1)
III.全民健保公告之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及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病人初次診斷,倘符
合「全民健康保險遠距醫療給付計畫」 ,由當地醫師以視訊方式與風濕免疫
科、神經內科、復健科、疼痛專科及精神科醫師共同診察,經評估診斷符合規
定開立處方,並檢附相關診斷證明資料,得由當地醫師開立處方,並於病歷詳
細記載,但不得併用同適應症之他類藥品。(113/12/1)
(3)如使用3個月後 pain rating scale 未減少2分以上應予停藥。
(4)病歷每3個月應記載一次評估結果,每日最大劑量為60mg。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原文標註的修訂日期(3 個)
113/12/1105/2/1102/8/1
本節規範的藥品(1)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1.1.8 節規範什麼?
第 1.1.8 節「Duloxetine」屬第 1 節 神經系統藥物,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113/12/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第 1.1.8 節適用哪些藥?
本節規範的成分:Duloxetine。
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