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Tramadol
重點整理
- 章節
- 第 1 節 神經系統藥物;上層節 1.1。
- 修訂日期
- 原文標註的最近修訂為 87/4/1。
- 本節規範
- Tramadol。
原文
1.1.3.Tramadol (87/4/1)
限
1.癌症病例使用。
2.用於非癌症慢性頑固性疼痛(疼痛期超過六個月)之病人,需同時符合下述條件:
(1)需為服用 NSAIDs 仍無法控制疼痛或有嚴重副作用者。(2)需檢附疼痛評估報告,
內容需包括疼痛強度及疼痛緩解的 VAS 與 VRS (Visual Analogue Scale 和 Verbal
Rating Scale)。
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9.22 更新版)原文,只整理斷行與頁碼;括號內為原文標註的修訂生效日。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本節規範的藥品(1)
常見問題
健保給付規定第 1.1.3 節規範什麼?
第 1.1.3 節「Tramadol」屬第 1 節 神經系統藥物,原文標註最近修訂日期 87/4/1。完整條件請見本頁原文,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第 1.1.3 節適用哪些藥?
本節規範的成分:Tramadol。
資料來源
整理:RxAthena 藥策智庫・資料截至 2026-10-21。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法律或送審建議;實際以各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